概要:建始县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实施意见 为了推进全县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教人〔2009〕15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全省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4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服务和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目标,以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为核心,以促进教职工绩效为导向,着力构建符合教育教学和教师专业发展规律、导向明确、标准科学、体系完善的教职工绩效考核评价制度,促进广大教职工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贡献智慧和力量。二、考核工作原则实施绩效考核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尊重教育规律,以人为本。(二)坚持以德为先,注重实绩。(三)坚持激励先进,促进发展。(四)坚持客观公正,简便易行。三、考核对象实施绩效工资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包括学校领导、教师及其
建始县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实施意见,标签:高中教师绩效工资,教师绩效工资标准,http://www.67jx.com为了推进全县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教人〔2009〕15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全省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4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服务和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目标,以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为核心,以促进教职工绩效为导向,着力构建符合教育教学和教师专业发展规律、导向明确、标准科学、体系完善的教职工绩效考核评价制度,促进广大教职工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贡献智慧和力量。
二、考核工作原则
实施绩效考核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尊重教育规律,以人为本。
(二)坚持以德为先,注重实绩。
(三)坚持激励先进,促进发展。
(四)坚持客观公正,简便易行。
三、考核对象
实施绩效工资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包括学校领导、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一般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四、考核内容
绩效考核内容以教职工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教师法定职责,以及完成学校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实绩,包括师德表现、教育教学、从事班主任工作等方面的实绩。绩效考核的具体内容参见附件1-8考核表。
五、考核方法
(一)绩效考核分学期进行(2009年春季学期绩效考核结果于2009年9月25日前上报县教育局人事股)。
(二)学校领导绩效考核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考核小组和学校教职工评分,总分100分。主要考核学校领导的工作态度、管理水平、工作实绩等方面。其中,对校长的绩效考核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校长绩效考核表(附件1)进行考核,其它校长由中心学校比照校长绩效考核表(附件1)结合各地实际进行考核。对副职校领导的绩效考核,考核小组的评分占总分的40%,教职工的评分占总分的60%。
(三)教师绩效考核由学校组织的考核小组和年级组、学科组及学生评分,总分100分。主要考核教师的职业道德、专业水平、教学效果、教研成果等方面。其中,对中学教师的绩效考核,考核小组的评分占总分的50%,年级组和学科组的评分占总分的40%,中学生的评分占总分的10%;对小学教师的绩效考核,考核小组的评分占总分的60%,年级组和学科组评分占总分的40%。
(四)学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一般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绩效考核由学校考核小组和教师评分,总分100分。主要考核职业道德、工作能力、服务意识、工作成效等方面,学校考核小组的评分占总分的60%,教师的评分占总分的40%.
(五)班主任绩效考核由学校考核小组评分,满分100分。主要考核班主任的班级管理、学生教育、学生评价、沟通协调学生家长、教育科研、日常管理、协调利用教育资源等方面。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发放班主任津贴的依据。
(六)教学点教职工的绩效考核工作参照本实施办法由管理该教学点的学校组织实施。
(七)学校制定绩效考核方案要经教代会或教职工会议讨论通过,绩效考核的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确保绩效考核方案制定公平,考核程序公开,考核结果公正。
六、考核等次的确定和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学校领导的绩效考核等次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绩效考核得分确定,其他教职工绩效考核等次由学校考核小组根据绩效考核得分确定。绩效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原则上不超过参加绩效考核教职工总人数的20%,绩效考核合计得分60分以下为不称职。
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直接评定为不称职:受到刑事处罚的;受到党政纪处分的;涉及五个一票否决的;歧视侮辱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恶劣影响的;私自办班或进行有偿家教;违规向学生推介教辅资料的;向学生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的;旷课或请假超过国家规定天数的;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的;采取罢教等方式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有其他严重损坏教师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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