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依据法律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只有最高人民法院享有司法解释的权力,因而判例的设定主体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如果允许各级法院都享有这一职能,设定主体不单一,很容易导致判例被滥发、滥用,造成适用法律混乱,甚至伤及法制统一。正如有学者在点评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先例判决制”时曾说:“就算在英美法系国家,能够创立具有约束力的先例的也只是上级法院和最高法院,而非基层法院。”当然,限定最高人民法院是判例设定的唯一主体,并不是说只有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才能被设定为判例,对于典型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汇报制度上交最高人民法院以建成判例资源库。凡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审查通过的案例均可作为判例。(二) 大力提高法官队伍素质 英美法系法官在确定事实之后,首先考虑的是以往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与判例加以比较,从中找到本案的法律规则或原则,这种判例运用方法又称为“区别技术”。这种“区别技术”要求法官具有较高的素质,否则遵循判例的过程就成了照葫芦画瓢。而我国的法官由于历史的原因,非专业化非常严重。虽然,我国加强了法官准入制度的管理,但这与国
我国应建立起有限判例制度,标签:规章制度范本,企业规章制度范本,http://www.67jx.com 依据法律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只有最高人民法院享有司法解释的权力,因而判例的设定主体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如果允许各级法院都享有这一职能,设定主体不单一,很容易导致判例被滥发、滥用,造成适用法律混乱,甚至伤及法制统一。正如有学者在点评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先例判决制”时曾说:“就算在英美法系国家,能够创立具有约束力的先例的也只是上级法院和最高法院,而非基层法院。”当然,限定最高人民法院是判例设定的唯一主体,并不是说只有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才能被设定为判例,对于典型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汇报制度上交最高人民法院以建成判例资源库。凡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审查通过的案例均可作为判例。
(二) 大力提高法官队伍素质
英美法系法官在确定事实之后,首先考虑的是以往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与判例加以比较,从中找到本案的法律规则或原则,这种判例运用方法又称为“区别技术”。这种“区别技术”要求法官具有较高的素质,否则遵循判例的过程就成了照葫芦画瓢。而我国的法官由于历史的原因,非专业化非常严重。虽然,我国加强了法官准入制度的管理,但这与国外要求法官必须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的要求仍有很大差距。法院是从事审判工作的专门机关,而审判活动主要是由人去完成的,因此提高现有法官的素质,建立起一支具有高超法律专业知识的审判队伍是搞好审判的前提和基础,而这些恰恰是当前我们法官队伍所欠缺的方面,从而也导致办案质量不高,社会公众对法院的审判工作存在不满意。要改善法官现状,首先要转变长久以来一直把法院看成是政府的一个部门的状况,要把法院真正看成为一个业务性很强的部门,它是研究如何把法律应用到现实生活中并具体解决现实问题的单位,所以法院应把充实和丰富法官的法律知识作为工作的重点,不断地用各种培训方式来提高他们,让他们及时学习和掌握最新颁布的法律和法规,并鼓励他们平时能够自觉地学习,对通过自己的努力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法院在用人上加以倾斜,从而使法院内部能够形成一种学习的风气。以使对社会中越来越多地涌现出各种新类型的问题在审判中能得心应手。
建设一支高水平的法官队伍这也是时代对我们所提出的要求。近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这也为中国引入判例制度提供了可能。
(三) 提倡法官在判决中说理
建立有限判例制度需要法官在判决书中加大说理的成分.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其法律规则主要是从法官的判决理由中引申出来的,在判决书中必须详细阐述有关的先例和判决的理由。而我国的一些判词,大都停留在说明案情、认定事实、列出法律条文根据、做出处理决定的层面上,很少阐明判决理由。缺少判决理由的判词,就缺乏说服力,很难从法理上使当事人知法服法,更不要说使法律与法学工作者从中受到法理的启迪,使立法者能在法律观念与法律原则上有所更新,使适法者能透悉正确判案的机理。简单的判词还很容易隐瞒各种执法不公和贪赃枉法的行为,同时加大了当事人上诉的可能性。上诉后,上诉法院的法官也很难从原审法官的判决理由中找到合理性与否的因素。要建立判例制度,法官就必须在判决中说理,否则,判例的参照性就不强,作用微乎其微。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