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注2]。而判例的位置介于法律条文与法官手里案件中间。一方面它是法律条文的形象化。通过具体案件的分析、判决,使抽象法律条文对法官所在理解上更能通谷易懂,使法律条文适用到审判工作中案件审理的“距离”偏短。法官在审案时,只要找到相同或相类似的案件,即可找到所要引用的法律条文,从而也是解决各地法院因所依据法律条文的迥异,而使各法院就同一类案件造成不一致的裁判结果。另一方面,是正确理解法律条文的需要。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是由计划经济刚刚转型而来,巨变的社会使制定的法律不可避免地带有滞后于时代的特点,并且新的类型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纷纷出现,再加上审判人员受专业水平的限制,对法律条文认识和理解产生差异,使对案件判决时引用法律有不同的看法,这也是二审或再审时,一审案件被改判的主要原因。而建立有限判例制度,也是对法律条文在实践中如何适用的进一步阐述和解释,把应用条件更加明确下来,消除了大家在理解上的不一致看法。由此可看出,实行判例制度也是实现法院审判工作标准化和规范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四) 实现有限判例制度是提高法院领导机构人员水平的需要
我国应建立起有限判例制度,标签:规章制度范本,企业规章制度范本,http://www.67jx.com[注2]。而判例的位置介于法律条文与法官手里案件中间。一方面它是法律条文的形象化。通过具体案件的分析、判决,使抽象法律条文对法官所在理解上更能通谷易懂,使法律条文适用到审判工作中案件审理的“距离”偏短。法官在审案时,只要找到相同或相类似的案件,即可找到所要引用的法律条文,从而也是解决各地法院因所依据法律条文的迥异,而使各法院就同一类案件造成不一致的裁判结果。另一方面,是正确理解法律条文的需要。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是由计划经济刚刚转型而来,巨变的社会使制定的法律不可避免地带有滞后于时代的特点,并且新的类型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纷纷出现,再加上审判人员受专业水平的限制,对法律条文认识和理解产生差异,使对案件判决时引用法律有不同的看法,这也是二审或再审时,一审案件被改判的主要原因。而建立有限判例制度,也是对法律条文在实践中如何适用的进一步阐述和解释,把应用条件更加明确下来,消除了大家在理解上的不一致看法。由此可看出,实行判例制度也是实现法院审判工作标准化和规范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 实现有限判例制度是提高法院领导机构人员水平的需要
近年来,各级法院都十分重视对法官的培训,各种各样的培训班层出不穷,但是专门对审委会委员进行培训的却很少。各级法院的审判委员会是各级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其职责主要是研究决定重大疑难案件、研究决定与审判业务有关的其他事项、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等,可谓责任重大。作为审委会委员应当比一般审判人员业务素质要求更高。但审委会成员中除正院长负责全院工作外,其它人员日常工作时只负责某一类型案件的审理或全院这一类型案件的领导工作。他们不可能也无法对法院所有类型案件均有深入的研究,并且有的审委会成员自身专业水平也不高,若遇到有疑难复杂的案件需要研究定性时,对有的成员来说就会感到“力不从心”。建立有限判例制度,有典型的处理完的案件摆在那里。审委会成员均是审判战线的“老兵”,他们一般都是有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通过现成的判例直接往需研究案件上应用,减少了研究、探讨抽象的法律条文工作内容,这实际也是发挥了他们审判经验之长处,而避开了理论之缺的劣势,提高审委会对案件的决策水平,具体应如何进行操作。从目前我国审委会制度的现状和现实需要看,必须加大对审委会委员的培训力度。一是各级法院的审委会委员大都是从院长、副院长、资深庭长中产生,他们同时承担着大量的行政事务,不可能经常直接参与审理案件,专门学习的机会较少,时间长了,就会导致自身业务水平下降,凭经验办案,影响了审委会职能的发挥。二是人民法院组织法对审委会委员的任期没有限制性规定,审委会委员除非因调动、违法违纪、年老等原因外,一般都是长期任职,这样就会使审委会委员学习的压力和动力减少,知识更新较慢,需要定期组织一些培训、考试[注3]。三是随着我国法制进程的加快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新的案件、纠纷不断涌现,这就要求我们从事审判的法官以及审委会委员不断掌握新的法律,提高解决新型案件纠纷的能力,努力加强学习,大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四是审委会委员所面对的是各种类型的案件,有刑事的、民事的、行政的、执行的等,所解决的问题涉及审判的各个方面,因此必须具备全面的、综合的审判业务素质,需要掌握全面的法律知识,每一部新法的出台,审委会委员都需要进行学习。基于上述原因,我建议上级法院应将对审委会委员的培训列入计划。
二 我国实现有限判例制度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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