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明确所有权,尤其是明确与静态财产权有关的收益与代价的直接责任者,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制度条件。在这一条件下,市场制度的奖惩结构才能发挥充分的作用。在中国,乡镇企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其发展的速度远远超过国有经济,其原因是乡镇企业的所有权配置比国有企业要明确,奖惩结构的激励和惩罚效能发挥得更加充分,而国内市场上普遍流行的欠债不还问题,就是所有权不够明确、产权的收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信号。产权得不到保护,更严重的后果还是短期行为,使大量的经济转入地下,或者变成逃生经济,使得大量资金外流。这显然不是可持续的发展之道。从历史上看,中国往往不重视财产权利,而只重视财产,并且也不知道用权利来保护自己的财产,也就没有财产权的概念。政府的法律不保护财产权,人们就会从其他途径寻找补偿财产的损失。如政治学者刘军宁博士指出:“当一个人的财产受到、尤其是受到官家的侵害时,他无法、甚至放弃用权利来捍卫自己的财产,而是变着法、用另一种方式来补偿自己的财产损失。一个农民可能会在上午乖乖地把钱交给来摊派的村干部。然后在夜晚,去盗割一段电线变卖之后来补偿自己上午的损失。……一方面,一
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础:政府与市场再思考,标签:规章制度范本,企业规章制度范本,http://www.67jx.com明确所有权,尤其是明确与静态财产权有关的收益与代价的直接责任者,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制度条件。在这一条件下,市场制度的奖惩结构才能发挥充分的作用。在中国,乡镇企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其发展的速度远远超过国有经济,其原因是乡镇企业的所有权配置比国有企业要明确,奖惩结构的激励和惩罚效能发挥得更加充分,而国内市场上普遍流行的欠债不还问题,就是所有权不够明确、产权的收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信号。产权得不到保护,更严重的后果还是短期行为,使大量的经济转入地下,或者变成逃生经济,使得大量资金外流。这显然不是可持续的发展之道。
从历史上看,中国往往不重视财产权利,而只重视财产,并且也不知道用权利来保护自己的财产,也就没有财产权的概念。政府的法律不保护财产权,人们就会从其他途径寻找补偿财产的损失。如政治学者刘军宁博士指出:“当一个人的财产受到、尤其是受到官家的侵害时,他无法、甚至放弃用权利来捍卫自己的财产,而是变着法、用另一种方式来补偿自己的财产损失。一个农民可能会在上午乖乖地把钱交给来摊派的村干部。然后在夜晚,去盗割一段电线变卖之后来补偿自己上午的损失。……一方面,一些商人用钱去收买某些政府官员以换取商业上的利益;另一方面,他们又成为这些政府官员摊派索贿的对象。”(注:刘军宁:《市场经济与有限政府》,《学问中国》,江西教育出版社,1998年,第66—67页。)如果财产权受到严格的保护,并且农民和商人都能够运用财产权利来捍卫自己的权益,来抵制政府的侵权行为,那么他们就不会变着法子,利用非法的途径去追求弥补损失,这样政府会更加廉洁,经济人的行为自然也会更加象经济人,而不是偷偷摸摸、鬼鬼祟祟的黑市交易者。
二、法律条件
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需要充分的经济自由,需要有效的产权制度,但更需要法律的条件。因为市场经济是一种扩展的秩序,它的扩张是基于规则的扩张。为了拓展本身的容量,市场经济需要规则来规避规模扩展所带来的风险,从而使经济人能够建立确切的交易预期,降低交易成本。
市场经济的运行需要众多的行为规则,如果市场经济要有效运行,这些行为规则必须符合如下各项要求:一是必须符合可普遍化原则,也就是说该行为规则应该适用于所有市场经济的参与者,而不能有任何例外。比如,允许偷盗就是一种不能普遍化的行为规则,因为一旦这种行为得到普遍化,人类社会就会陷入霍布斯的自然状态,不仅财产得不到保障,而且很可能连生命都得不到保障。但是,不许偷盗,则是一种可以普遍化的行为规则,因为这种行为规则一旦得到普遍化,社会秩序就会井然,个人的生命财产也将得到切实的保证。由此引申的规则(如不许欺骗、诚实经商等)都是可以普遍化的行为规则。二是必须符合经济的原则,也就是说该行为规则可以有效地节约成本,并取得最大的收益。如果某项规则可以普遍化,但是不符合经济要求,这项原则就可能是不合理的,理性的人可能会因此而寻求权变,灵活运用经济的原则。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理性经济人的共同设计、共同实践,他们会经常创造出很多既可普遍化又符合经济原则的行为规则来,如合同、契约、股票、利息、价格、等价交换等。这些规则最早都是由理性的经济人在经济实践中创造出来的。这些规则一旦建立起来并且成为经济生活普遍的规则以后,它本身就有一种奖惩的机制,以维护经济生活的正常秩序。
市场经济中维护经济行为规则的主要力量是经济人的良心。不可否认,经济人要比其他领域的人可能更注重经济效益,但并不能说他们没有良心,只有发财致富的狼子野心。其实,许多经商人都很注重商德,讲究商业信誉,讲究商业上的良心。这种商业良心并不是抽象的东西,而是实实在在的经济生活行为规则的内在化。
当然,良心只是一种自觉的行为约束力量,要切实保证经济行为规则的有效性,尚需要外在的强制力。外在的强制力之一就是经济原则的约束。经济行为是一种长期的行为,是一种多次重复的行为。而且只有在多次重复的情况下,经济行为主体才是真正的经济人。如果经济人要长期生活于经济生活中,他最好遵守经济生活中公认的经济行为规则,如果他在每一次生意中,都通过违反经济生活常规的行为,坑害生意的合作者,那么即使他临时获得了好处,他以后的处境就会难得多,最坏的结果可能是没有人愿意和他做生意。从此,他也只好改行了。
从现实生活来看,人是复杂的,某些人可以只凭良心就会自觉遵守所有生活规则,某些人可能只凭外在的经济约束就可以成为标准的规矩人,但总存在一些爱破坏规则的人。他们并不想长期做一个生意人,可能只是想客串一下,投机一下,挣一笔钱,便洗手不干;或者这些人本来就不想做一个好人,只是想通过方便的投机、诈骗、偷盗、抢劫等来获得舒适的生活。由于经济生活的特殊性,在经济资源尚不丰富的情况下,巨大的经济利益的诱惑很可能吸引一大批人从事经济上投机活动,胆大包天的人去谋财害命、偷盗抢劫,有些小聪明的人去坑蒙拐骗。对于这些人自发的市场机制本身是无能为力的,如果经济界的正义的人联合起来,共同防止这些行为的发生,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制止这类行为的发生。如果经济人做生意时小心些,或者只跟信誉可靠的人做生意,也可以防止违反规则者的祸害,但这样做其付出的成本就太高了。因为经济的效率需要广泛的竞争,需要冒一定的经济风险,如果谨小慎微,那么,整个经济生活就会缺乏生气,经济发展也可能因此而减低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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