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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职业化为目标,完善检察官选任机制

[10-10 22:31:32]   来源:http://www.67jx.com  职业教育   阅读:8690

概要:以职业化为目标,完善检察官选任机制推进检察官职业化建设是检察队伍建设的一项根本性改革,对于检察工作减少行政色彩,增强司法属性,保证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职业神圣感,改变检察官职业形象具有重要的意义。优化检察官队伍,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检察官选任机制,是检察机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首要任务。本文试就检察官选任制度的完善,实现检察官的职业化目标提出一点粗浅的看法,以同大家作一些有益的探讨。一、检察官职业化建设的必要性现代法治社会的检察官职业是一类必须具备特殊品质的专门职业。检察官职业化,就是指检察官以行使国家检察权为专门职业,并使其具备与检察官职业相适应的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地位。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的重要目标,因此加快检察官职业化建设步伐,逐步建立凸现司法属性、符合检察规律的检察队伍选任机制,成为检察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检察官职业化建设可以从制度上彻底摒弃检察官职业的大众化色彩,提高检察官的整体素质,同时也为检察官依法履行职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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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职业化为目标,完善检察官选任机制

推进检察官职业化建设是检察队伍建设的一项根本性改革,对于检察工作减少行政色彩,增强司法属性,保证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职业神圣感,改变检察官职业形象具有重要的意义。优化检察官队伍,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检察官选任机制,是检察机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首要任务。本文试就检察官选任制度的完善,实现检察官的职业化目标提出一点粗浅的看法,以同大家作一些有益的探讨。

一、检察官职业化建设的必要性

现代法治社会的检察官职业是一类必须具备特殊品质的专门职业。检察官职业化,就是指检察官以行使国家检察权为专门职业,并使其具备与检察官职业相适应的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地位。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的重要目标,因此加快检察官职业化建设步伐,逐步建立凸现司法属性、符合检察规律的检察队伍选任机制,成为检察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

检察官职业化建设可以从制度上彻底摒弃检察官职业的大众化色彩,提高检察官的整体素质,同时也为检察官依法履行职务提供物质和身份上的保障,增强检察官职业的神圣和尊严,增强社会公众对检察官的尊重。检察官职业化是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和司法独立的必然要求,当前检察官职业化面临着检察管理体制的行政化和地方化制约。检察管理体制的行政化和地方化使得检察官由党政部门按照行政模式进行管理,违背了检察工作规律,造成检察官门槛低,身份、待遇得不到相应保障,检察受制于行政,影响了司法效率。

加强检察官职业化建设是检察官队伍现状使然。目前检察队伍的组成主要有三部分,一是部队转业,二是社会招干,三是院校分配或招录。其中前两部分所占比例较大,由此造成文化层次偏低,大专以上学历的较少,本科生更少。当然,一部分人通过自身努力而成为优秀人才,但大部分缺乏系统学习和院校式的人文环境,难以形成扎实深厚的理论功底和法律职业特有的逻辑思维方式;由于职业准入的门槛过低,现有的检察官绝大部分是论资排辈任命为助检员或检察员的,没有经过统一司法考试。无论是哪方面进入的人员,经过简短的培训后便迅速走上岗位,一定年限后便任命为助检员或检察员。造成检察员、助检员、书记员比例倒挂,形成“倒三角”结构;由于缺乏系统的教育培训,造成知识老化严重。当前,知识更新迅猛,特别是新的法律法规不断修订出台,但检察机关自上而下至今未能进行系统的教育培训。对新的法律法规的学习也只是各院自行组织,急用先学。检察官一旦上岗就犹如一台机器不停地运转,没有“大修”和“保养”,长期得不到必要的更新和充电。

二、当前检察官选任的主要途径及其现状

一是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中选任。新修改的检察官法第13条规定,初任检察官采用严格考核办法,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而检察长、副检察长应当从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加快了提升检察官素质的步伐,不仅关系到未来检察官队伍的建设,而且关系到现有检察官素质的提高,对从根本上提高检察官素质,保证和促进检察机关公正执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对检察官的选任虽然较修改前的检察官法的规定有了明显进步,但也为缺少检察职业修养的人进入检察官队伍留下了空间。同时应试模式弊端也显露端倪,难以保障选任检察官的高素质。那些在识记式的考试中胜出的考生并不一定具备一个检察官所需要的各种素养,从而难以应对复杂的检察工作。而且司法考试是单以笔试形式一次考试定终身,而一名出色的检察官不仅仅要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而且还要具备较强的语言表达、逻辑思维等综合能力。由于我国检察院的人事体制套用公务员管理的模式,因此选任检察官主要是录用法律本科以上应届毕业生之后,在他们之中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中选任,致使检察官选任来源单一,不利于选拔优秀人才。

二是逐级选任。检察官职业化建设要求改革检察官选任工作,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推行检察官逐级选任,这项工作目前许多检察院都在不断探索试行,有形成一种制度的趋向。然而,这项检察官选任办法推广开来存在不少现实的困难,主要是我国目前的户籍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还不配套,如上级检察院从下级检察院挑选的检察官的各种关系如何办理?户口、工资关系、家属、住房等一系列具体问题如何解决?由下而上选任检察官可谓关卡重重、手续繁琐,绝非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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