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由于体制、机制的原因和思想观念的影响,我国检察制度存在的一些弊端,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主要表现在:在检察官选拔任命体制上,检察官纳入地方党委组织部门管理,由地方权力机关选举或任命,使检察官成了地方性的干部。另外不论是否从事具体检察业务工作,只要通过一定的考试考核程序,都被任命为检察员或助检员,一概包含在检察官的范围之内,造成检察官队伍过于庞杂,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在检察官的管理上,行政化色彩浓重,检察官的考核、晋升都按照行政化的模式进行,不利于优秀检察官的培养;在检察官队伍的整体素质上,要求过低,很多人未经过严格选拔而进入检察官队伍,与职业检察官要求有很大差距;在检察权的行使上,缺乏自主性,受外界的影响和干扰过多;在检察官职业待遇保障机制上不完善,收入偏低,不利于吸收优秀法律人才,甚至造成人才的流失,虽然实行了等级制,但与工资待遇没有直接挂钩。凡此种种,都不符合检察官职业化建设的要求,必须进行改革。三、完善检察官的选任机制,实现检察官职业化目前在检察官队伍中,检察员数量偏多,良莠不齐,而且由于官本位意识和行政化色彩较浓,制约了检察官队伍的职业化。笔
以职业化为目标,完善检察官选任机制,标签:职业教育论文,职业教育研究,http://www.67jx.com由于体制、机制的原因和思想观念的影响,我国检察制度存在的一些弊端,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主要表现在:在检察官选拔任命体制上,检察官纳入地方党委组织部门管理,由地方权力机关选举或任命,使检察官成了地方性的干部。另外不论是否从事具体检察业务工作,只要通过一定的考试考核程序,都被任命为检察员或助检员,一概包含在检察官的范围之内,造成检察官队伍过于庞杂,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在检察官的管理上,行政化色彩浓重,检察官的考核、晋升都按照行政化的模式进行,不利于优秀检察官的培养;在检察官队伍的整体素质上,要求过低,很多人未经过严格选拔而进入检察官队伍,与职业检察官要求有很大差距;在检察权的行使上,缺乏自主性,受外界的影响和干扰过多;在检察官职业待遇保障机制上不完善,收入偏低,不利于吸收优秀法律人才,甚至造成人才的流失,虽然实行了等级制,但与工资待遇没有直接挂钩。凡此种种,都不符合检察官职业化建设的要求,必须进行改革。
三、完善检察官的选任机制,实现检察官职业化
目前在检察官队伍中,检察员数量偏多,良莠不齐,而且由于官本位意识和行政化色彩较浓,制约了检察官队伍的职业化。笔者认为,根据当前检察官实际情况,可通过以下途径优化检察官选任机制,实现检察官队伍职业化目标。
1、完善外部管理机制,摒弃双重领导,构建检察一体化大格局。借鉴金融体制改革的经验和海关、国税系统的做法,构建“垂直领导、预算单列、统一协调、分级负责”的检察一体化大格局,真正实现宪法规定的“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一是通过立法赋予检察机关统一的财政控制权和物质调配权。规定每年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的实际需要拟制财政预算;二是主要人事管理上实现检察系统直接管理。赋予检察机关应有的人事决定权,地方各级检察机关的检察长应由上一级检察机关检察长提名,上级人大选举任命;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商请上级检察机关后提名,同级人大选举任命;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必须从资深检察官中选任;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检察官有惩戒处分权和人事调动权。
2、严把入口关,拓宽优秀人才的发展空间。目前,国家实行统一司法考试,把住了检察员、助理检察员的入口关,但可以说有的地方并未卡住无司法工作经验,又未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进入检察机关任副检察长甚至任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的门。把好检察官选任入口关,必须坚持凡进必考、择优录用的原则。对外单位调检察机关任领导职务的检察官的人选,必须是符合检察官的任职条件,且有较强的司法工作实践经验或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在严把入口的同时,基层检察院选任检察官必须广纳群贤,在职位空缺时,可面向全社会符合条件的法律专业的人员公开招考,择优上岗;上级检察机关选任检察官应逐步走从下级院尤其是从基层院选拔的途径。
3、依据职能定职位,确定检察官配制数额。淡化目前检察机关浓厚的行政色彩,合理确定检察官与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的配备比例,实现检察官与司法行政人员的分类管理,建立独立的书记员职务序列。要按《检察官法》的规定,从检察官职业特点出发,建立和完善检察官职业化管理机制。要根据每一个具体职能需要科学设定检察官职位,建立合理的检察官编制序列。在实行科学定岗、定编的同时,逐步理顺职位同检察官职能的配置,真正按照职能需要设置岗位,配备检察官。
4、强化任职条件,精简检察官队伍。在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正式实施前,必须强化现有检察官任职条件,尤其是主诉、主办检察官的任职条件。笔者认为,除了《检察官法》要求的三方面条件外,应增加一个条件,就是要有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胜任检察业务岗位工作。根据条件,有必要对现有检察官队伍进行清理,哪些人符合,哪些人不符合。对不符合条件的,能调整的给予调整岗位,暂时不能调整的进行培训,限期达到检察官任职条件,到期仍不符条件的免去检察职务。同时,把推行主诉、主办检察官制度作为精简检察官队伍、实现检察队伍精英化、职业化的一种过渡。在选任程序上,要公开竞争,须经过申报、考试、对照条件考核、公示等程序,合格后才能由检察长择优任命。
5、完善检察官业绩考核、监督制约、职业教育、职业保障机制。要建立科学的检察官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完善检察官业绩考核机制,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检察官选任、晋职晋级、培训、奖惩、免职和辞退的主要依据。建立和完善符合检察官职业特点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使内部执法活动监督规范化制度化。同时加强外部监督制度建设,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并积极接受民主监督、舆论监督,把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加强检察官教育培训。包括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构建起特有的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通过任前和任期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使检察官成为高学历、高能力的优秀人才;完善检察官保障机制。保障检察官的职业身份和地位,保障检察官履行职责的权利和条件,未经法定的理由和程序不得被免职、降职、处分或辞退;保障检察官职业收入,逐步提高待遇,保证检察官廉洁勤政、公正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