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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时期的混合式契约制度与多重交易成本

[10-10 22:34:29]   来源:http://www.67jx.com  规章制度   阅读:8219

概要:值得注意的是,在混合契约安排下,企业或个人并非在以上所述的三种合约方式中选择一种即可,经常的情况是必需同时在这三种契约制度背景下进行交易。假设有两个企业a、b进入正式合约,a 具有强大的关系资源和政府支持,而b没有。在履约遇到问题时,b只能求助于法律的第三方力量来解决,而a 则可以通过其社会关系和政府权力力量影响法律的裁决程序和结果。这时,法律第三方的作用就会被软化,而可能难以阻止a的机会主义行为,b因此在合约中处于劣势。这在现实中经常会使得几乎所有企业都花费资源建立关系网络以及建立与政府有关权力部门的密切联系,在不少情况下,后者会演变成“权钱交易”。 这意味着,我们的企业要同时在多种契约形态下运作。因此,契约的法律强制约束是软化的,企业在签定正式的合约的同时,还要借助长期关系投资的关系合约和指令性计划者的保护,才可能避免或减弱机会主义的侵害。这样,企业既要搞关系、送礼,也要准备正式的契约文本。在不少企业中,可以观察到,一方面,企业要雇佣或聘请律师来管理企业的合同和其他法律事务,另一方面,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公关部门也要花费大量资源以构造和维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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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在混合契约安排下,企业或个人并非在以上所述的三种合约方式中选择一种即可,经常的情况是必需同时在这三种契约制度背景下进行交易。假设有两个企业a、b进入正式合约,a 具有强大的关系资源和政府支持,而b没有。在履约遇到问题时,b只能求助于法律的第三方力量来解决,而a 则可以通过其社会关系和政府权力力量影响法律的裁决程序和结果。这时,法律第三方的作用就会被软化,而可能难以阻止a的机会主义行为,b因此在合约中处于劣势。这在现实中经常会使得几乎所有企业都花费资源建立关系网络以及建立与政府有关权力部门的密切联系,在不少情况下,后者会演变成“权钱交易”。 
这意味着,我们的企业要同时在多种契约形态下运作。因此,契约的法律强制约束是软化的,企业在签定正式的合约的同时,还要借助长期关系投资的关系合约和指令性计划者的保护,才可能避免或减弱机会主义的侵害。这样,企业既要搞关系、送礼,也要准备正式的契约文本。在不少企业中,可以观察到,一方面,企业要雇佣或聘请律师来管理企业的合同和其他法律事务,另一方面,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公关部门也要花费大量资源以构造和维持企业的各种关系网络以及与权力部门沟通。由于每一种契约安排都是有成本的,因此,这种多重契约并重的状况实际上加重了企业的交易成本,这是一种“多重成本”结构。 
“多重成本”意味着企业在经营管理中不能简单地只考虑由法律强制实施的契约安排,同时,还必需投入大量的资源建立长期性的关系和权力联系。作为一种非承诺式长期隐合约,权力与关系计划者往往比正式契约具有更为经济的意义:相比于竞争市场,它可在较低的成本下获取较高的收益,但又以扭曲竞争秩序和权力寻租为代价,同时使法律的约束作用软化,进一步恶化竞争秩序,导致“寻租陷阱”。相比于西方正式法律契约主导的制度,我国的企业经营管理者要投入大量的资源来建立关系网络或“购买”权力的保护与政策倾斜,这不仅扭曲了竞争的秩序,也淡化了企业竞争管理的成本和效率意识。 
四、制度变革、交易成本与契约选择 
理论上来说,关系、权力与法律契约共同治理的“混合式”契约制度将随社会所有制(而非公共产权)的进步而逐渐消失,取而代之的是法律契约主导性制度安排。在中国的市场转型过程中,社会所有制逐渐地转变成国有或集体所有,民营化只是在严格限定的条件下展开。这在一定的程度上形成了萨缪尔森意义上的所谓“混合所有制”结构。但最终,法律契约治理如何替代关系和命令权力治理而成为主导性制度安排,则是改革中的核心问题。这涉及到关系与权利的经济基础。权力治理的基础是政企关系,难以阻止权力对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和寻租,权力治理就是必然的选择。因此,走出权力治理在一定意义上与政治改革的进程有关。而关系治理的基础是个人和组织的社会关系网络,为何关系网络在华人社会普遍地与商业活动紧密联系,是目前尚未得到很好解释的问题。但从东南亚包括台湾香港在内的华人经济发展来看,关系治理在商业合作中对于降低信息成本和代理成本、强化信任机制是有着积极意义的。其最为严重的负面影响是关系与权力的结合导致贿赂和寻租行为,导致资源的浪费和低效率配置。 
由于不同契约形态之间在一定程度上是可替代的,因此,经济主体的契约选择行为是有意义的。而契约选择行为的基础从个人理性的角度看主要在于交易成本的考虑。如果仅考虑到市场制度的变迁对交易成本的影响,则可以认为,市场制度的变迁一方面主要体现为竞争秩序的建立和完善,另一方面则是货币经济逐渐替代“礼品经济”和“计划经济”的过程。这两方面实际上是相互关联的。一定意义上,关系和权力治理是与缺乏竞争、市场不完善、信息成本太高和缺乏分工相关联,在关系和命令契约主导的社会,在许多情况下,由于缺乏用货币显现的价格信息,或未来的资源分配(包括机会分配)是非竞争性的,这时,“礼品交换”和命令就起到补充市场不完备、降低信息获取成本的作用,在不少情况下,这也包含有对未来市场机会与风险的一个保险功能。 
在这里,可以将向市场制度的变迁分为三个不同的阶段形态:家族型、计划型和市场竞争型。三种契约治理的交易成本随市场化程度的提高而递减,这体现出市场经济制度安排的不断完善在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效率上的作用。但可以逻辑地推论,三种契约治理的交易成本递减的速率是不同的。(注:张五常(1994:138 )在《分成租佃论》(第四章,中文见《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一书中指出,对于所存在的不同类型的合约安排,至少有两方面的理由可解释:一是存在自然风险,不同合约有不同的规避风险的功能。另一方面的理由则在于,“……与每一种合约安排相应的交易费用的不同。交易费用之所以不同,是由于投入产出的物质属性不同,制度安排不同,以及不同的合约规定所付出的执行与谈判努力不同。”本文主要考虑的是由于制度安排不同而导致的交易成本差异。)可以假定,关系契约治理的交易成本递减速度最为平缓,原因在于关系治理的基础是社会关系网络,其变革是较为缓慢的。由市场化变革而导致的交易成本降低的速率因此也是很低的。相比之下,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则是一个相对快速的过程,这是以国家的权威强制性推行的。作为与市场竞争制度相匹配的制度安排,随着市场化改革进程的推进,其在交易成本的降低速率上将会加速发展。而命令计划型治理的交易成本曲线的递减率应当处于这两者之间,因为,命令权力没有关系治理所具有的深入广泛的社会基础,其变革也因此较关系治理为容易,但比法律治理的变革难度要大。(注:诺斯对制度经济史的研究揭示出的一个重要结论是:国家的普遍趋势是产生低效率的所有权(诺斯,1992:23)。对命令计划的改造从而提高效率(包括降低交易成本)是受到国家权利安排的诸多限制的,诺斯(1992:34)因此指出:“……国家只是在有效的所有权与国家的管理者的福利最大化一致的限度内,才会鼓励和规定有效的所有权。”这可以理解为,权力的命令计划治理在市场化改革中导致交易成本的降低,必须在满足国家(政府)管理者利益最大化目标下才能实现。)如果这一假设成立,则可以高度简化地给出市场结构变动下的三种契约治理的交易成本结构(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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