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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时期的混合式契约制度与多重交易成本

[10-10 22:34:29]   来源:http://www.67jx.com  规章制度   阅读:8219

概要:在市场转型时期,三种契约安排并存的状况有其制度原因和历史传统的原因。以法律规制主要的经济活动和以货币经济替代“礼品经济”是走向现代市场经济秩序的必然,但这都将是一个需要较长时间的发展过程。在达到类似发达市场经济的契约安排主导市场的未来某时日(x)之前,交易活动大都在这三种契约形态并存的状况下进行。本文将这一状态称之为“混合契约制度安排”,以区别于西方发达市场经济的法律契约制度安排。 二、契约软约束 类似于科尔内“预算软约束”的概念,这里提出“契约软约束”的概念。契约软约束是指契约的第三方法律约束被软化或失效。一般情况下,契约的法律约束应当是刚性的,按照正式合约的条款来裁定合约双方的责任、权利和利益分配关系。所谓软约束这里是指正式合约条款的实施不能得到保证。其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一种情况是第三方强制实施(enforcement)不能得以实现, 即在合约方违约或其他机会主义的情况下,即便第三方(如法院)介入也难以保证契约实施,因此履约问题得不到解决。这种情况主要原因可能在于政府权力的介入使得法律约束失效,而这时的权力运作则可能是建立在更为深层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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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转型时期,三种契约安排并存的状况有其制度原因和历史传统的原因。以法律规制主要的经济活动和以货币经济替代“礼品经济”是走向现代市场经济秩序的必然,但这都将是一个需要较长时间的发展过程。在达到类似发达市场经济的契约安排主导市场的未来某时日(x)之前,交易活动大都在这三种契约形态并存的状况下进行。本文将这一状态称之为“混合契约制度安排”,以区别于西方发达市场经济的法律契约制度安排。 
二、契约软约束 
类似于科尔内“预算软约束”的概念,这里提出“契约软约束”的概念。契约软约束是指契约的第三方法律约束被软化或失效。一般情况下,契约的法律约束应当是刚性的,按照正式合约的条款来裁定合约双方的责任、权利和利益分配关系。所谓软约束这里是指正式合约条款的实施不能得到保证。其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一种情况是第三方强制实施(enforcement)不能得以实现, 即在合约方违约或其他机会主义的情况下,即便第三方(如法院)介入也难以保证契约实施,因此履约问题得不到解决。这种情况主要原因可能在于政府权力的介入使得法律约束失效,而这时的权力运作则可能是建立在更为深层次的关系和“礼品交换”经济基础之上。另一种情况是法律不完善(包括立法和执法以及监督)造成的,这会为合约方的机会主义行为提供机会,所谓钻法律的“空子”。 
问题是为什么在转型时期的契约是软约束的?一个根本的原因在于上面所论述的转型时期的混合式契约制度安排,在关系网络下的“礼品交换”作为原始契约和行政指令计划不仅是和法律强制实施的正式契约一起发挥作用。同时,在不少情况下,前两者常常可以替代或软化正式的法律强制实施契约而发挥作用。在不同的交易与制度背景下,三种合约形式的交易成本是有差异的,合约方因此可以机会主义地进行契约选择。 
在转型时期,契约软约束实际上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隐含式契约的软约束。在这一方面,更多类似于科尔内的“预算软约束”的情况,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温情脉脉”的“父子关系”使得国有企业的预算软化,而这又是以国有银行和财政体系造成大量坏帐以及高额财政补贴为代价的。这也就意味着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长期隐含式契约在履约上得不到保证。公司化改造后的现实的发展表明,在不少情况下,由于存在严重的履约问题而使这种指令式计划合约失效。 
另一种情况是正式合约的软化。在这里,主要是由于关系和权力的侵蚀而软化了合同的约束力,法律的“公平、公正和公开性”受到侵害。值得重视的是,在正式的法律强制实施的契约制度同“原始的”身份、关系契约以及指令性计划安排并存时,会产生类似于“劣币驱逐良币”的制度侵蚀现象。身份和关系契约以及指令性安排在大多情况下实际上是以礼品交换和权力利益交换来替代市场竞争的资源配置与收益分配,相比于竞争性的市场交易活动,对于私人来说,这会形成私人成本很低而社会成本很高的机会主义收益结构。这样,在机会主义的选择集合中,由法律强制实施的契约制度作为一种有利于市场健康发展的“优良”制度就完全可能被机会主义主导的“劣质”制度安排所驱逐。依社会学的观点,“原始的”契约形态是与礼品交换以及权力关系相联系,是建立在广泛深入的社会关系网络的“强联系”之上的,而现代的法律契约制度则是基于我国政治——法律和经济的“弱组织”之上的。在“强联系”和“弱组织”的制度安排下,关系和权力具有较低的交易成本,正式的法律强制实施的契约则在“强联系和弱组织”下可能遇到难以克服的履约问题。 
三、机会主义和多重成本 
在给定混合契约制度安排和契约软约束的制度背景下,不难理解我国当前企业的基本的合约选择行为和交易成本结构。本文将这两方面归结为所谓“机会主义”和“多重成本”。在合同不完善的情况下,机会主义是必然存在的行为。合同的基本意义是用事前的约定阻止事后的机会主义。而这里的“机会主义”则主要是指在混合契约制度下经济主体根据自己的利益目标而机会主义地选择不同的合约安排。机会主义的一个较为深刻的含义在于经济主体在契约选择上的“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的概念(科斯,1994年)。关系契约和命令计划治理的私人成本很低,而其社会成本很高,但在私人不承担社会成本的情况下,机会主义的契约选择就会偏好于关系契约和命令计划。另一方面,政府对国有企业和自身利益的保护也加强了这一选择。相比之下,由法律强制实施的契约治理是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较为对称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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