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有意义的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时期,合约形态如何从前者的隐含式长期契约关系向后者的法律上可强制实施的合同关系转变。中国的经济——政治转型过程揭示了一个十分复杂的合约关系转变过程。这意味着,计划经济时期以“隐合约”或“自我履约”为主的合约关系要逐渐过渡到以法律强制性实施的市场经济法律——经济体系上去。尽管这一目标在向市场转型的一开始就是明确的,但实施过程却是复杂和成本高昂的。为了更好地理解我国渐进式制度变迁的发展,就国有企业的改革来说,有必要将转型期大致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维持旧的债权——债务关系(产权关系不动),而主要进行激励机制的改革。第二阶段是在涉及产权变革下的法律强制性契约开始主导市场交易关系的时期。 第一阶段主要实行的是绩效合同(performance contracting),表现为国有企业承包合同的广泛签定,承包合同不涉及到债权债务关系,这一方面将计划时期的长期非承诺性隐合约转变为明确的承诺性义务——权利合约关系,另一方面,也将指令——服从关系改变为谈判博弈关系。这里,尽管国家与企业并非平等的谈判伙伴,但在企业“内部人”
转型时期的混合式契约制度与多重交易成本,标签:规章制度范本,企业规章制度范本,http://www.67jx.com有意义的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时期,合约形态如何从前者的隐含式长期契约关系向后者的法律上可强制实施的合同关系转变。中国的经济——政治转型过程揭示了一个十分复杂的合约关系转变过程。这意味着,计划经济时期以“隐合约”或“自我履约”为主的合约关系要逐渐过渡到以法律强制性实施的市场经济法律——经济体系上去。尽管这一目标在向市场转型的一开始就是明确的,但实施过程却是复杂和成本高昂的。为了更好地理解我国渐进式制度变迁的发展,就国有企业的改革来说,有必要将转型期大致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维持旧的债权——债务关系(产权关系不动),而主要进行激励机制的改革。第二阶段是在涉及产权变革下的法律强制性契约开始主导市场交易关系的时期。
第一阶段主要实行的是绩效合同(performance contracting),表现为国有企业承包合同的广泛签定,承包合同不涉及到债权债务关系,这一方面将计划时期的长期非承诺性隐合约转变为明确的承诺性义务——权利合约关系,另一方面,也将指令——服从关系改变为谈判博弈关系。这里,尽管国家与企业并非平等的谈判伙伴,但在企业“内部人”信息偏在的委托——代理关系下,企业在与国家谈判力上的弱小可以通过隐藏信息和隐藏行动的“逆选择”方式得以补偿。实际上,在不少情况下,国家作为社会所有制之下的所有者的利益在绩效合同中经常难以得到保证(张军,1994年)。合约理论一般将合约与三个较为宽泛的动机相联系:一是转移风险,二是激励相容, 再者是交易成本经济化(scott e. masten,1998)。尽管一般意义上来说, 所有合同都或多或少地与这三方面动机有关,但不同的情况下强调的重点不同。从这一角度来看,绩效合同主要强调的是转移风险和激励相容,而交易成本的考虑是次要的。
绩效合同在经济的意义上是效率朝向的,在改善计划经济制度的“平均主义”低效率上是有意义的。但事后的检验表明,绩效合同很少达到人们预期的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效果,实际上,在大多数情况下,绩效合同与生产率呈负相关(shirley and xu,1998)。原因在于作为委托——代理关系的绩效合约中的信息偏在,使得合同的设计变得远非有效。在内部人控制的情况下,经常将企业长期性的资产转化为合同期之内的收益而实现签约方的收益最大化目标。同时,履约的问题已经表现为:若经营的结果达不到合同的目标设定,也无法对经营者进行惩罚。绩效合同时期的另一个特征是,仅仅是国家与企业之间进入了合约选择,而企业内部的劳动合约基本上维持原来的福利——就业格局,仍然是一种隐含式的长期就业契约,国家或企业为此承担无限责任。
第二阶段(产权变革)的合约选择明确朝向市场经济转型的目标。随着计划和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的直接干预的减少,第三方强制实施的承诺合同开始替代以前的命令计划和一些长期的隐含式合约来规制市场交易行为。应当说,现代契约经济在这一时期开始发挥作用。但相比于成熟的市场经济,合约制度安排仍是一个复杂的混合体,这特别表现在:
(1)指令性计划者还在相当大的范围内发挥作用。 在中国选择的渐进式改革道路中,政府对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是逐渐退出的,而且,从整个国民经济的角度来看,这种退出并不完全是一种经济合理性判断的行为,而更多是利益博弈或利益补偿的结果。在大多数情况下,政府过去对企业的政治控制手段很容易地转化为经济干预。而政府维持或创造权力租金以“寻租”的活动在权力缺乏约束和监督的情况下就会变成经常容易发生的事实。
(2)梅因从“身份到契约”的论述尽管受到不少批判, 但无疑是对现代法律社会发展进程的一个高度概括性总结。对我国当今向市场经济转型是否完全符合这一判断,可以有不同的看法,但目前经济活动中“身份”与“契约”共同治理的特征则是较为明显的事实。这反映出我国从传统的“人治”(包括封建社会形态下的“族长”制度走向计划经济的“权力”层级制治理)向“法治”社会的过渡。可以观察到,社会关系和特权在经济活动的深层次和广泛范围内发挥作用。就这一方面来说,人类学家进行了很多研究(如mayfair mei-hui yang,1994)。在这里,“礼品交换”作为一种原始契约(p.bourdieu,1977)构筑起经济活动最为基本的行为基础。
因此,可以说,在当今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渡时期,至少有三种形态的契约安排在同时发挥作用:一种是植根于我国传统社会之中的由“身份”、“关系”构成的“原始契约”形态,这是由经济个体长期关系投资和包括血缘、非血缘社会关系网络形成的非承诺式契约。其长期关系投资基于日常的有意识或无意识的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由于长期交易过程形成的比较充分信息和信任机制,尽管关系投资需要长时间积累,但这一契约的应用无疑是节省交易成本的。第二种契约安排是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指令性计划,这是靠权力来规制交易的一种安排。在企业内部,在合约不完全的情况下(由于不确定性和有限理性。见o.hart,1995年),尽管它可以比市场制度节约交易成本,但指令安排作为一种隐含式契约会受到代理关系中机会主义的侵蚀(如国企经营中的层层代理关系)。国家在当今的国企改革中不能退出也是这一契约安排下的负外部性效果的表现。第三种契约安排是正式的由第三方(如法院)强制性实施的契约。这一契约制度安排作为一种规范交易行为的公共产品,不仅取决于法律的制订,而且取决于执法和监督的程序执行。其事后的惩罚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作为一种威慑力量发挥作用而制约合约双方的机会主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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