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十一)政府办干部、工人转移工资、行政、党、团关系的介绍信存根;(十二)政府办外事活动中形成的请示、报告、计划、考察总结、重要简报、会议纪要、会谈记录、声像材料、有参考价值的材料、互赠礼品清单、工作来往文件等;(十三)政府办解决法律纠纷问题形成的文件材料;(十四)政府办及相关部门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书等文件材料;(十五)政府办固定资产登记,财产,物资、档案等移交凭证;(十六)政府办购置大型设备和基建工作中形成的凭证、协议合同、图纸文件材料。www.67jx.com 第十一条 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第十二条 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三)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同级报表等;(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六)本机关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
县政府办公室档案管理办法,标签:规章制度范本,企业规章制度范本,http://www.67jx.com(十一)政府办干部、工人转移工资、行政、党、团关系的介绍信存根;
(十二)政府办外事活动中形成的请示、报告、计划、考察总结、重要简报、会议纪要、会谈记录、声像材料、有参考价值的材料、互赠礼品清单、工作来往文件等;
(十三)政府办解决法律纠纷问题形成的文件材料;
(十四)政府办及相关部门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书等文件材料;
(十五)政府办固定资产登记,财产,物资、档案等移交凭证;
(十六)政府办购置大型设备和基建工作中形成的凭证、协议合同、图纸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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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十二条 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同级报表等;
(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
(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
(六)本机关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关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第十三条 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四)本机关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五)本机关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同级报表等;
(六)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的材料;
(九)下级机关报送的年度或年度以上计划、总结、统计、重要专题报告等文件材料。
第十四条 档案资料室及各科室要建立和完善归档制度,做到各项工作与档案工作实行“四同步”管理,即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各项工作时,要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确保党政管理以及各项工作任务完成后,均有完整、准确、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 档案资料室集中统一管理七大类档案,即:党群、行政、 人事、外事、财会、声像、实物类。各科室承办完毕需要经档案资料室检查合格后归档的文件材料,应由兼职档案员按立卷要求整理后成卷,根据七大类档案归档时间要求,及时向档案室移交归档,交接双方根据移交目录清点核对,并履行签字手续,移交目录一式两份,一份存档案室,一份各资料室留存,以备查找 。
第十六条 凡属应归档的文件材料都是政府办的公有财产,必须按规定向档案室移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交或擅自损毁属于归档范围的材料,违者要追究科室负责人和个人责任。
第十七条 接收的档案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按归档的要求整理、立卷。
2.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齐全完整,文件材料排列顺序:批复在前,请示在后,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原稿在后;定稿在前, 讨论稿在后;结论性材料在前,依据性材料在后。
3.归档的文件材料做到纸质优良,装订整齐,禁用圆珠笔、红色墨水或复写纸等书写,以适应永久保存。
4.档案室对从各科室接收进来的文件材料进行必要的加工整理,科学分类、编号和排列,逐步实行档案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利用档案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1.档案室所保存的档案,主要供政府办各科室利用,一般都在室内查阅,需借出时,要办理外借登记手续,借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周。红头文件一律不得借出。
2.外单位或个人查阅档案时,应持单位介绍信及个人证件,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
3.凡摘录复制档案,应经有关领导批准,档案管理人员进行认真核对,出具证明,盖章后才能生效,并填写查阅利用档案登记表。
4.如需利用的档案涉及党政机密,须经有关领导批准。
5.利用档案者须对档案的安全、完整负责,不准在文件资料上涂改、剪裁、画线、折叠,不得随意折卷或撕去其中文件,违反档案利用规定要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