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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特困群体医疗救助试行办法

[11-13 15:04:06]   来源:http://www.67jx.com  规章制度   阅读:8963

概要:第一条 为了解决农村特困群体患病医治和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根据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农村医疗救助的实施意见》(冀民[20**]11号),和市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关于建立农村医疗救助的实施意见》(张民字[20**]45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救助办法。第二条 救助对象(一)五保户;(二)低保户;(三)因病致贫老复员军人、伤残军人;(四)因病致贫现役军人(义务兵)家属;(五)因病致贫的大中专学生及家属;(六)因病致贫的受援助的中小学生家属。(七)因患有大病,没有经济能力治疗的特困户。(八)因患大病造成家庭正常生活难以维持的困难户。第三条 下列情况不予救助(一)交通事故(对方责任的);(二)公伤、参加医疗健康保险;(三)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等;(四)患有重大疾病,但有经济实力治疗的。第四条 救助条件及标准(一)五保户。分散供养五保户每人每月救助医疗费5元,患有疾病在乡镇以上医疗治疗的经本人申请,行政村调查,乡镇审核,上报县民政局研究决定。开展农村合作医疗后,全额资助五保户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二)低保户。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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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解决农村特困群体患病医治和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根据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农村医疗救助的实施意见》(冀民[20**]11号),和市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关于建立农村医疗救助的实施意见》(张民字[20**]45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救助办法。

第二条 救助对象

(一)五保户;

(二)低保户;

(三)因病致贫老复员军人、伤残军人;

(四)因病致贫现役军人(义务兵)家属;

(五)因病致贫的大中专学生及家属;

(六)因病致贫的受援助的中小学生家属。

(七)因患有大病,没有经济能力治疗的特困户。

(八)因患大病造成家庭正常生活难以维持的困难户。

第三条 下列情况不予救助

(一)交通事故(对方责任的);

(二)公伤、参加医疗健康保险;

(三)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等;

(四)患有重大疾病,但有经济实力治疗的。

第四条 救助条件及标准

(一)五保户。分散供养五保户每人每月救助医疗费5元,患有疾病在乡镇以上医疗治疗的经本人申请,行政村调查,乡镇审核,上报县民政局研究决定。开展农村合作医疗后,全额资助五保户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

(二)低保户。鳏寡孤独、老弱病残、丧失劳动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并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每人每月救助医疗费3元,开展农村合作医疗后,全额资助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

(三)老复员军人、7级以下伤残军人。对患有疾病的老复员军人、伤残军人全年医疗费1000元以内(含1000元)的救助5%,1000元以上按10%救助。

(四)现役军人家属(义务兵)全年医疗费1000元以内(含1000元)的不予救助,1000元以上的按8%救助。

(五)学生家属。家庭困难子女读大中专及受外界组织援助的中小学生其家属或本人患有疾病,年医疗费3000元以内(含3000元)的不予救助,3000元以上按8%救助。

(六)特困家庭。家庭成员老龄化、残疾、丧失部分劳动能力,有子女而无赡养能力的年医疗费3000元以内(含3000元)的不予救助,3000元以上按8%救助。

(七)困难家庭。家庭成员患大病年医疗费10000元以内(含10000元)的不予救助,10001元以上按5%救助。

(八)重大疾病家庭。因患绝症无经济来源而放弃治疗的,按疾病类别实行定额救助:

一类重大疾病(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或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重要器官移植、慢性肾衰、尿毒症、多样三角化症、失明、肢体缺失、瘫痪、严重烧伤、帕金森氏症、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肝病末期、肺原性心脏病、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深度昏迷、良性脑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乙脑、暴发性肝炎)年救助1500元。

二类重大疾病(冠状动脉搭桥术、失语、失聪、主动脉手术、心脏瓣膜置手纺)年救助1000元。

三类重大疾病(严重肺气肿、糖尿病、肝炎、高血压、肺结核)年救助700元。

第五条 医疗救助的最高限额全年累计为3000元。特殊对象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在限额范围内可提高5%救助金。

第六条 救助金筹集。实施医疗救助所需资金通过政府资助和社会筹集方式解决,并设立独立的医疗救助基金。具体来源:

(一)上级下拨专项资金。

(二)本县财政预算列支。

(三)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

(四)医疗救助基金的增值部分。

第七条 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xx县农村特困户医疗救助申请书》并如实提供诊断病历、有效医疗费用收据(乡镇以上医院正式收据);

(二)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对有关材料进行核实,经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张榜公布无疑议后,填写《xx县农村特困户医疗救助审批表》村主任签字、盖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

(三)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和有关资料,逐项进行调查核实认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由乡镇政府乡长(镇长)签字、盖公章,上报县民政局。

(四)县民政局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救助资料进行复审核实,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经民政局医疗救助领导小组研究核准其享受救助金额,由局长签字、局盖公章后返回乡(镇)政府,同时民政局按照审批救助资金数额拨给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民政办办理救助领取手续,发给被救助户。

(五)乡镇民政办在办理被救助对象领取手续时,要将其发生的有效医疗费收据,全部附在《xx县农村医疗救助金领取单》后,按照实际救助金额列支医疗救助基金。

第八条 医疗救助每年办理一次。

第九条 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县财政局、民政局、乡镇民政办分别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核拨发放业务。

第十条 县内各医疗机构在救治救助对象就医时在费用上给予适当照顾。

第十一条 各级负责医疗救助工作的人员要严格把关,对采取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的,一经发现,追回骗取的救助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公示制度。乡(镇)、村每半年对辖区内救助对象名单及接受救助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从20**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作废张政字[20**]72号《xx县农村特困群体医疗救助试行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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