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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10-10 22:28:17]   来源:http://www.67jx.com  规章制度   阅读:8104

概要:对主要问题意见分歧明显且属非紧急事项的,原则上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完善协商后,由下次会议讨论或表决。(七)形成纪要。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策,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整理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送县长签发。需报经县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按法定程序办理。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议事记录,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议事记录须列明会议名称、会议主持人、法定参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应到会人数比例、承办单位负责人对方案的介绍和说明、县政府分管领导的意见、参会人员的赞同和反对意见、主持会议的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的决定等内容。第五章 决策监督评价第十三条 县政府对重大事项的集体决策,应向县委、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向县政协通报,自觉接受县委、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县政协的监督。除属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外,县政府常务会议重大事项的集体决策内容应通过县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新闻媒体等适当途径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四条 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决策后的重大事项,各相关责任部门应按会议要求,充分履行职能,全面、及时、有效地落实决策事项,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推诿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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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主要问题意见分歧明显且属非紧急事项的,原则上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完善协商后,由下次会议讨论或表决。

(七)形成纪要。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策,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整理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送县长签发。需报经县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按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议事记录,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议事记录须列明会议名称、会议主持人、法定参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应到会人数比例、承办单位负责人对方案的介绍和说明、县政府分管领导的意见、参会人员的赞同和反对意见、主持会议的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的决定等内容。

第五章 决策监督评价

第十三条 县政府对重大事项的集体决策,应向县委、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向县政协通报,自觉接受县委、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县政协的监督。

除属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外,县政府常务会议重大事项的集体决策内容应通过县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新闻媒体等适当途径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决策后的重大事项,各相关责任部门应按会议要求,充分履行职能,全面、及时、有效地落实决策事项,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推诿或拖延执行。同时应当将决策执行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决策执行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政府重大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当向县政府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改决策的建议。

第十五条 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可通过县长信箱、来信来访等各种形式了解人民群众对重大决策的意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修正的,也可以向县政府或执行部门提出质疑或建议。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对执行单位或相关方面提出的建议,可参照决策程序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方案和决定,情况紧急时,行政首长可直接作出决定,但必须记录在案。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改政府重大决策决定的,县人民政府和相关责任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十七条 县政府办公室、县目标督查办公室等单位负责政府重大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等工作,并围绕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目的是否符合、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决策实施在实施对象中的接受程度等方面,建立完备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根据决策方案和政府工作部署,采取跟踪调查、督促催办、准确评估等措施,形成完整的决策后评价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

第六章 决策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坚持“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的统一。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应听证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的或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以及违反本规定或决策时不尊重多数与会人员意见决策,导致政府重大决策失误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决策承办单位违反本规定或不如实向与会人员介绍情况,导致决策失误的;决策执行机构违反本规定,导致政府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对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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