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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

[10-10 22:28:17]   来源:http://www.67jx.com  规章制度   阅读:8978

概要: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重大决策听证活动,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重大决策听证是指县人民政府在经济和社会事务中,对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行政事项作出决策前,充分听取社会有关方面对决策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意见的活动。听证结果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第三条 听证是社会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特定形式之一,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便民、高效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接受社会监督。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 (一)对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的必要性有较大争议的;(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及对社会公共利益有较大影响的;(三)涉及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有明显利益冲突的;(四)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五)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重大决策事项;(六)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举行听证的其他决策行为。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举行重大决策听证活动,由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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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重大决策听证活动,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决策听证是指县人民政府在经济和社会事务中,对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行政事项作出决策前,充分听取社会有关方面对决策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意见的活动。听证结果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条 听证是社会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特定形式之一,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便民、高效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

(一)对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的必要性有较大争议的;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及对社会公共利益有较大影响的;

(三)涉及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有明显利益冲突的;

(四)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

(五)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重大决策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举行听证的其他决策行为。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举行重大决策听证活动,由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决定。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或县政府各部门、机构可以提出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建议。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举行听证的建议,由县人民政府研究后,决定是否举行听证。

第七条 听证由与决策事项相关的政府部门的法制机构作为听证机构组织实施。

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听证活动实施监督。

第八条 听证会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人员、陈述人、旁听人。

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人、听证记录人。听证主持人一般由听证组织单位相关负责人担任,听证设听证人二人、听证记录人由听证组织单位指定。

听证陈述人包括公众方陈述人、职能部门陈述人。公众方陈述人由社会公众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专家等组成,一般不超过5人。职能部门陈述人由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的政府工作部门相关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担任,一般不超过5人。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决定举行听证,在听证会举行30日前,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及陈述人、旁听人报名事项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听证公告可以向听证机构提出参加听证申请,作为陈述人参加听证会。

听证机构根据需要,可以直接邀请有关机关、团体、组织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作为陈述人参加听证会。

第十一条听证机构按照听证事项、涉及范围和报名情况,合理确定陈述人。申请报名的陈述人较多,可以推选代表参加。

第十二条听证机构确定陈述人后,要在听证会举行10日前通知陈述人,并提供政府重大决策草案文本和听证内容说明,告知有关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陈述人因故不能参加听证会的,要提前告知听证机构,也可以提供书面材料。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旁听听证会的,可以向听证机构提出申请。旁听人数及产生方式由听证机构确定。

第十五条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举行,听证会可以延期举行或终止。听证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5日前公告并及时通知陈述人,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听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查明听证人、陈述人是否到会;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人员、陈述人,说明听证事项,宣布听证程序、会场纪律,告知相关权利和义务及听证须知;

(三)听证事项职能部门对重大决策事项做出说明;

(四)陈述人按照主持人要求的顺序,围绕听证事项阐述观点和理由;

(五)听证主持人归纳各方意见分歧点,组织各方就分歧点展开讨论;

(六)各方作最后陈述;

(七)主持人作最后总结;

(八)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七条 听证记录包括听证笔录和陈述人递交的书面材料。听证笔录由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和陈述人签名并存档备查。陈述人可以在听证结束后5日内查阅听证笔录,也可在听证结束后就听证事项向听证机构提交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听证会结束后,听证机构要及时研究听证意见,提出听证报告,对听证会上各种意见作出客观、真实的反映。

听证报告作为县人民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对没有采纳的重要意见,要及时反馈,说明情况。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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