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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乡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10-10 22:28:17]   来源:http://www.67jx.com  规章制度   阅读:8741

概要:关于加强我乡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各管区、村,乡直各部门: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切实做到依法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统一调控,政府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1、抓紧抓好我乡土地有形市场建设,建立健全土地公开交易制度,尽快实现土地交易市场化,建立公正、公平、公开、规范有序的有形土地市场。严格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的要求,由乡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凡单位和个人需要用地的,到乡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申请登记后,主要通过招标、拍卖、租赁等方式供地。如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地价不得低于基准地价,对低于基准地价的土地,政府可以贮存。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必须以招标、出让、拍卖方式取得。但国家机关、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以及法律规定政府可以批准划拨使用土地的除外。2、所有非农建设需要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由乡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先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然后依法出让给土地使用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下商定征地条件,直接到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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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乡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管区、村,乡直各部门: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切实做到依法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调控,政府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

1、抓紧抓好我乡土地有形市场建设,建立健全土地公开交易制度,尽快实现土地交易市场化,建立公正、公平、公开、规范有序的有形土地市场。严格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的要求,由乡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凡单位和个人需要用地的,到乡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申请登记后,主要通过招标、拍卖、租赁等方式供地。如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地价不得低于基准地价,对低于基准地价的土地,政府可以贮存。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必须以招标、出让、拍卖方式取得。但国家机关、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以及法律规定政府可以批准划拨使用土地的除外。

2、所有非农建设需要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由乡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先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然后依法出让给土地使用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下商定征地条件,直接到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征地,违者视为无效征地,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

3、从现在起,凡未按“五统一”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手续,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谁办理追究谁的责任。对擅自占地兴建的,不管是单位和个人,将予以强行拆除,并收回土地使用权。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交、拖交土地出让金和其他规费。拒交者,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严肃查处。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减免、缓交土地出让金和其他规费。确需减免缓交土地出让金和其他规费,须经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5、加快建立土地储备制度。要抓紧建立土地储备中心,将旧城改造腾出的土地和企业搬迁、企业破产、划拨交易的土地以及从农村集体征用的土地等,由土地储备中心统一收购,然后由政府交土地交易市场出让。土地储备中心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下属事业单位。土地储备中心所得收益,归政府所有,缴入同级财政。

6、已经设立土地交易市场的地方,土地使用权交易一律进入土地市场运作,凡出让土地使用权(包括政府征用、收回、收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为实现抵押进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法院判决需拍卖、变卖用于清偿债务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包括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租赁、抵押以及土地的联营合作交易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首次交易(包括转让、租赁、抵押、作价出资、入股、交换或赠与等交易)、法律允许的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包括乡镇企业用地的转让、租赁、联营、入股等交易),均应在土地市场中进行。

二、规范开发,归口土地二级市场

乡政府严格按照乡总体规划的要求,把需要开发的土地通过招标、拍卖、租赁等多种方式出让给二级市场归口单位开发,由乡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归口开发单位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归口单位所开发的土地,在配套建设基础设施、文化娱乐设施、物业管理、美化绿化环境等方面,按乡政府的规划和要求进行,二级归口开发单位必须严格按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规划和要求进行开发实施,并接受有关单位和舆论的监督检查。依法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达到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市场设立登记处,及时办理土地登记。

三、规范行为,放开搞活土地三级市场

归口开发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必须按出让合同规定完成有关配套设施等建设或者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形成了工业用地或其它建设用地条件的,报经乡土地管理部门审核验收后,方可进入土地三级市场依法进行转让。完全没有动工或未按出让合同规定完成有关配套设施的土地,一律不得转让。归口开发单位转让土地使用权必须实行公开拍卖,招标出让,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其转让地价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基准地价,若低于基准地价的不得转让,并由乡土地管理部门收购储存。

通过拍卖转让土地使用权后,30天内必须向乡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交纳土地登记费和其他规费,凭申请书和收费依据到土地管理部门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强化对行政划拨土地的管理,坚决禁止行政划拨土地直接进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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