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关注67教学网 http://www.67jx.com
收藏本站 网站地图

当前位置:67教学网范文网职能部门医院医务《特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正文

《特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10-10 22:31:32]   来源:http://www.67jx.com  医院医务   阅读:8193

概要: 为进一步完善对医疗技术的管理制度,规范特殊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卫生部组织有关专家起草了《特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近日,卫生部政策法规司专门发布通知,面向社会广泛征求修改意见。由于该管理办法与全国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密切相关,本刊受命全文刊发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望各级医卫领导积极参与、献计献策。 《特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殊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护患者健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临床应用前,需要对其临床应用能力进行专门评价的诊断、治疗技术项目。特殊医疗技术目录由卫生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第三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临床应用特殊医疗技术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临床应用特殊医疗技术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特殊医疗技术的范围 第五条 卫生部将下列诊断、治疗技术项目列入特殊医疗技术目录:(一)

《特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标签:领导讲话稿,行政公文写作范文,http://www.67jx.com

    为进一步完善对医疗技术的管理制度,规范特殊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卫生部组织有关专家起草了《特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近日,卫生部政策法规司专门发布通知,面向社会广泛征求修改意见。由于该管理办法与全国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密切相关,本刊受命全文刊发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望各级医卫领导积极参与、献计献策。 

《特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殊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护患者健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临床应用前,需要对其临床应用能力进行专门评价的诊断、治疗技术项目。特殊医疗技术目录由卫生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第三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临床应用特殊医疗技术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临床应用特殊医疗技术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特殊医疗技术的范围 

第五条 卫生部将下列诊断、治疗技术项目列入特殊医疗技术目录:(一)首次从国外引进的;(二)国内首创的;(三)高风险的;(四)对社会伦理道德有重大影响的;(五)其它需要特殊管理的技术项目。卫生部根据医学科学的发展和特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目录。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医疗技术水平和医疗服务需求等情况,增加需要按本办法管理的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并报卫生部备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将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的诊断、治疗技术项目列入省级特殊医疗技术目录。 

第七条 特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指南,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并公布。 

www.67jx.com 第三章 特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评价 

第八条 医疗机构临床应用特殊医疗技术,应当具备相应的临床应用能力;对医疗机构临床应用特殊医疗技术的能力,实行第三方评价制度。 

第九条 下列单位负责卫生部公布的特殊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能力的评价工作:(一)中华医学会;(二)中华医院管理学会;(三)中国医师协会;(四)卫生部确定的其它学会或者协会。 

第十条 负责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特殊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工作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并公布;承担特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工作的单位简称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单位。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向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单位提出评价申请,并提交临床应用特殊医疗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开展特殊医疗技术的主要技术人员是依法在本单位执业注册的人员;(二)有与开展的特殊医疗技术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条件;(三)有医学伦理委员会;(四)相关业务无不良记录。 

第十二条 临床应用特殊医疗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开展该项技术的目的、意义和实施方案;(二)该项技术的基本概况,包括该项技术目前国内外的应用情况、适应证、禁忌证、不良反应、技术路线、质量控制措施、疗效判定标准、评价方法,与其他技术诊疗同种疾病的风险、疗效、费用及疗程比较等;(三)开展该项技术具备的条件,包括主要技术人员的执业注册情况、资质、相关履历、设备、设施、其他相应辅助支持条件、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四)其他需要研究和说明的问题。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向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单位提出特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申请:(一)申请的特殊医疗技术已被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的;(二)申请的特殊医疗技术距上次未通过临床应用能力评价的时间未满12个月的;(三)申请的医疗技术未列入特殊医疗技术目录的;(四)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单位接到评价申请后,应当公布申请单位名称、申请时间、拟临床应用的特殊医疗技术项目等信息,并组织在相关领域公认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对符合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要求的医疗机构进行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参加临床应用能力评价的专家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评价所需要的良好品德、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实行回避制度。 

[1] [2] [3]  下一页


Tag:医院医务领导讲话稿,行政公文写作范文职能部门 - 医院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