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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超市相关的法律及规定价格知识

[10-10 22:31:32]   来源:http://www.67jx.com  企业综合   阅读:8575

概要:与超市相关的法律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条: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与超市相关的法律及规定价格知识,标签:领导讲话稿,行政公文写作范文,http://www.67jx.com

与超市相关的法律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条:

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行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薄、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www.67jx.com 第三十五条:经营者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如时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须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

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四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水平或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停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材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与警告;愈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第三条: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第五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应当依法明码标价。经营者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如实说明降价原因、降价期限,并使用降价标价签。

第六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二)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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