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关注67教学网 http://www.67jx.com
收藏本站 网站地图

当前位置:67教学网范文网职能部门民政福利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 正文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

[05-04 18:17:49]   来源:http://www.67jx.com  民政福利   阅读:8388

概要: 为进一步完善我州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提高农村社会救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切实保障农村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维护和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云政发〔20**〕77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统揽,从全州实际出发,逐步完善与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面向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农村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农村低保制度坚持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分类施保、应保尽保的原则。二、保障标准农村低保的保障标准由各县(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不低于693元的绝对贫困标准确定。立足我州实际,我州暂定农村低保标准为720元/人·年,补助标准为360元/人·年。对农村低保对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标签:领导讲话稿,行政公文写作范文,http://www.67jx.com

    为进一步完善我州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提高农村社会救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切实保障农村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维护和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云政发〔20**〕77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统揽,从全州实际出发,逐步完善与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面向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农村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

农村低保制度坚持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分类施保、应保尽保的原则。

二、保障标准

农村低保的保障标准由各县(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不低于693元的绝对贫困标准确定。立足我州实际,我州暂定农村低保标准为720元/人·年,补助标准为360元/人·年。对农村低保对象,根据家庭贫困程度及贫困原因分三类予以差额补助:

一类人员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720元,且家庭主要劳动力完全丧失;60岁以上的老年人;16周岁以下孤儿,或者有扶(抚)养人,但扶(抚)养人无能力扶(抚)养的,每人每月补助40元。

二类人员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720元,且家庭主要劳动力因病、因残或因劳动力缺乏以及生存条件恶劣,致使家庭收入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每人每月补助30元。

三类人员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720元,但又不属于一、二类人员,确实需要救助的,每人每月补助20元。

在实施过程中,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入状况以及社会物价波动等情况,建立农村低保标准的增长机制。

www.67jx.com 三、保障范围

凡持有我州常住农村户口的农村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关系的直系亲属(含户口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或家庭,虽人均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不予纳入保障范围:

   (一)有劳动能力和生产经营条件,但不积极从事生产活动,拒绝参加公益性劳动及政府组织的其他义务劳动,好逸恶劳的人员;

   (二)因参与赌博、吸毒及从事其他违法活动造成家庭贫困的;

   (三)家庭隐性收入虽无法查明,但其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群众反映强烈的;

(四)其他不应当纳入低保范围的。

按照20**年农村绝对贫困标准693元测算,全州共有绝对贫困人口4万人,据此确定20**年全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为4万人。

    四、家庭收入计算项目

    (一)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包括:
  1.家庭经营收入。主要指家庭所有成员从事种植、养殖、加工等农副业生产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获纯收入;
  2.工资性收入。指家庭劳动人口受雇于单位或个人而获得的各类工资、劳务收入、奖金、津贴、补贴(助)、基本生活费及遗属生活补助费等收入;
  3.财产性收入。指土地、房产出租转让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4.转移性收入。指依法继承的遗产、接受赠与、养老金、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支付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等;
  5.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二)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领取的各类抚恤金、补助费、护理费、保健金及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2.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
  3.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4.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5.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1] [2]  下一页


Tag:民政福利领导讲话稿,行政公文写作范文职能部门 - 民政福利

更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