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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

[10-10 22:32:07]   来源:http://www.67jx.com  民政福利   阅读:8590

概要:为逐步完善我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省民政厅《关于迅速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鄂民政发[20**] 5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统揽,以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以建章立制、规范管理为重点,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创新思路,逐步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低水平起步,逐步完善的原则;(二)坚持属地保障,动态管理的原则;(三)坚持分类施保,特困重保的原则;(四)坚持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五)坚持生活救助与扶持发展生产相结合的原则;(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保障范围、对象和标准(一)保障范围对持有我县农业户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和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可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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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逐步完善我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省民政厅《关于迅速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鄂民政发[20**] 5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统揽,以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以建章立制、规范管理为重点,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创新思路,逐步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低水平起步,逐步完善的原则;

(二)坚持属地保障,动态管理的原则;

(三)坚持分类施保,特困重保的原则;

(四)坚持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生活救助与扶持发展生产相结合的原则;

(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保障范围、对象和标准

(一)保障范围

对持有我县农业户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和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可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户口在一起且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关系的直系亲属(含原持有我县农业户口,现户口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

(二)保障对象和标准

一类对象:对农村未享受五保待遇、无劳动能力且生活特别困难的鳏寡孤独对象、家庭年纯收入在200元以下的家庭给予重点保障,20**年人月均补助不低于30元;农村散居孤儿每人每年补助1500元。

二类对象:对家庭主要成员痴呆傻残、无劳动能力且子女未成年、生活特别困难,家庭年纯收入在400元以下的农村家庭给予救助,20**年人月均补助不低于20元。

三类对象:对因灾、因病及其他原因致家庭主要成员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特别困难,家庭年纯收入在800元以下的农村家庭给予适当补助,20**年人月均补助不低于15元。

www.67jx.com 四、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

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残疾证、子女就读证明、重病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村委会核查、评议、公示

村委会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由调查人填写《家庭基本情况调查表》,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对象进行评议,将评议情况和申请人家庭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公示7天。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委会填写《社会救助申请审批表》,确定保障金额,并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二份)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三)乡(镇)调查、评审、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材料后,采取走访调查和核对《家庭基本情况调查表》等方式,对申报对象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为户主、家庭农村低保成员各拍一张照片,并在《家庭基本情况调查表》上签署调查意见。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对申报对象的家庭生活状况和调查情况进行审核评议,委托村委会将审核评议情况和拟定对象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公示7天。对经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在《社会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民政局。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四)县民政局审查、评审、公示

县民政局在收到材料后,对申报对象材料进行审核,对申报对象有关情况进行抽查。县民政局组织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对申报对象材料和调查情况进行评审。通过乡之间、村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实际生活状况的综合比较,初步确定保障对象和月补助水平。县民政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分别在政务、村务公开栏公示7 天。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县民政局在《社会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发放《竹山县社会救助证》,保障对象从批准之月起领取低保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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