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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医疗机构基本用药招标配送办法

[10-10 22:32:07]   来源:http://www.67jx.com  医药卫生   阅读:8243

概要:(三)具有与配送药品相适应得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等;(四)具有保证配送药品质量的管理制度。www.67jx.com第五章 配送企业的职责与要求第十五条 配送企业应建立覆盖全区农村医疗机构的配送服务网络,严格实行统一招标,统一价格,统一配送的“三统一”规定,按照《华县农村医疗机构基本用药招标采购目录》满足农村各类医疗机构多元化的药品配送需求。第十六条 建立配送药品质量体系,设置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对配送药品质量负全责。第十七条 建立快速、高效、反应灵敏、灵活多样的配送机制,保证配送及时快捷、安全可靠,保障临床用药需求。第十八条 收集配送药品的不良反应情况,并按规定及时报有关部门。第十九条 建立配送服务质量信息反馈制度,听取农村各医疗机构意见和建议,及时纠正配送环节存在的问题。第六章 配送企业的质量管理第二十条 成立质量管理领导机构,加强质量管理,依法履行职能。第二十一条 使用药品专用运输工具配送药品,对有特殊温度要求的药品,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药品质量。第二十二条 对配送过程中出现的药品质量问题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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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有与配送药品相适应得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等;

(四)具有保证配送药品质量的管理制度。

www.67jx.com 第五章        配送企业的职责与要求

第十五条  配送企业应建立覆盖全区农村医疗机构的配送服务网络,严格实行统一招标,统一价格,统一配送的“三统一”规定,按照《华县农村医疗机构基本用药招标采购目录》满足农村各类医疗机构多元化的药品配送需求。

第十六条  建立配送药品质量体系,设置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对配送药品质量负全责。

第十七条  建立快速、高效、反应灵敏、灵活多样的配送机制,保证配送及时快捷、安全可靠,保障临床用药需求。

第十八条  收集配送药品的不良反应情况,并按规定及时报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建立配送服务质量信息反馈制度,听取农村各医疗机构意见和建议,及时纠正配送环节存在的问题。

第六章  配送企业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  成立质量管理领导机构,加强质量管理,依法履行职能。

第二十一条  使用药品专用运输工具配送药品,对有特殊温度要求的药品,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第二十二条  对配送过程中出现的药品质量问题及时举报,做好记录、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七章  农村医疗机构的职责与要求

第二十三条  农村医疗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         必须参加华县农村医疗机构药品统一招标采购及统一配送。

(二)         如实提供本单位药品采购使用历史资料。

(三)         根据《华县农村医疗机构基本用药招标采购目录》,编制本单位药品采购计划,并按药品配送流程及时呈报相关部门。

(四)         根据单位用药需求,与配送企业签订药品购销配送合同,并严格履行各项约定。

(五)         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县有关中标药品的价格规定。

(六)         建立防范药品采购使用过程中的商业贿赂机制,杜绝任何形式的回扣和提成。

www.67jx.com (七)         在《华县农村医疗机构基本用药招标采购目录》范围内,依据临床用药需求向配送企业提供各自中标品种计划。

(八)         按计划采购配送企业各自中标药品,合理库存,加速周转,按与配送企业配送的约定的时限及时结算货款。

(九)         建立并执行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对不合格的药品退还给药品配送企业。

(十)         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采供财务专帐,保证帐票、帐物相符,配送流向明确。

(十一)畅通药品采购、配送、结算信息网,保证药品按计划及时快速配送到位,满足临床需求。

(十二)各医疗机构严禁从统一招标配送企业以外的药品经销企业采购药品。

(十三)各医疗机构对配送企业有选择建议权,如配送中心三个月内不能满足本单位临床用药需求,可建议药品配送领导小组单方面变更,解除配送合同。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卫生局对药品配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药品配送中心必须以华县农村医疗机构用药招标价格及品种供应农村各医疗卫生机构,价格不能够高于招标价格(可根据市场运营规律做适当下调)。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明码标价,按实际进价加规定的批零率定价,加价率不得高于15%。

第二十六条  药品配送中心与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签订配送责任合同后,不按合同要求配送药品或擅自配送招标目录以外的药品和非本中心中标药品,区药品招标配送领导小组,将取消其配送资格,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除药品招标配送中心外,不得从其他任何药品生产经销企业采购药品,如发现私自采购行为,视情节轻重由卫生局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药品配送中心必须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规定,严把药品质量关,一旦发现配送药品有质量或其他问题,将由区药品招标配送领导小组取消其定点配送资格,视情节轻重,交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医疗机构直接同配送企业结算,结算方式为月滚转式结算(即本月结上月货款)。

第三十条  乡(镇)卫生院应积极配合区药品招标配送中心搞好统一招标配送工作,如发现有敷衍了事,不负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卫生局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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