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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民营企业的“非法”生存-大午集团成长调查报告

[10-10 22:28:17]   来源:http://www.67jx.com  调查报告   阅读:8835

概要: 而且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现有法律并没有明确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合法的民间借贷之间的界限。我国合同法第十二章规定,建立在真实意愿基础上的民间借款合同受法律保护。1991年7月2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在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以下的范围内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1999年1月2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虽然也规定不得以借贷的名义非法集资,但到底什么是非法集资,该批复没有说明。 一个企业向一个公民借贷属于合法民间借贷,向两个公民借贷也属于合法借贷,但是,向3个、向100个公民借贷到了金融法规里怎么就成了非法的呢?向一个人借一万元是合法民间借贷,而向100个人各借100元就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从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和民间借贷行为到有关金融法规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定性,法律之间缺少应有的逻辑关系,甚至可以说,法律之间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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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且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现有法律并没有明确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合法的民间借贷之间的界限。我国合同法第十二章规定,建立在真实意愿基础上的民间借款合同受法律保护。1991年7月2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在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以下的范围内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1999年1月2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虽然也规定不得以借贷的名义非法集资,但到底什么是非法集资,该批复没有说明。
    
    一个企业向一个公民借贷属于合法民间借贷,向两个公民借贷也属于合法借贷,但是,向3个、向100个公民借贷到了金融法规里怎么就成了非法的呢?向一个人借一万元是合法民间借贷,而向100个人各借100元就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从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和民间借贷行为到有关金融法规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定性,法律之间缺少应有的逻辑关系,甚至可以说,法律之间存在冲突。到底向多少个公民借贷或者借贷多少属于合法范围,尤其是在什么条件下触犯刑法,法律并没有明确的统一的规定。
    
    从实践中看,国务院第247号令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界定导致了大量民营企业的非法生存状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概念不清导致司法实践中该罪名的扩大化适用已经造成了个别优秀民营企业家被判刑。大批优秀的民营企业家在创业过程中都曾经有过“向不特定对象借款”的经历,如果把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按照国务院第247号令的标准解释并严格执行,将有大批民营企业家被判有罪,这对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利大还是弊大?我们不得不反思,刑法是不是管的太宽了?对于那些没有发放贷款行为只是向别人借钱来发展企业老老实实经营而且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民间借贷用刑法来管治是不是有些过分了?
    
    孙大午的个人遭遇的确值得我们反思,反思民营企业的生存空间,反思我们国家现存的土地制度、金融制度等一系列管制市场经济的制度,当那些执法人员高扬着法律的旗帜去摧毁这样一个荒地里艰难崛起的造福一方的企业时,我们需要反思,他们究竟在干什么?我们的有些法律法规对社会是不是管的过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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