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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民营企业的“非法”生存-大午集团成长调查报告

[10-10 22:28:17]   来源:http://www.67jx.com  调查报告   阅读:8835

概要: 为了税务问题,大午集团打了五年官司还没有结束,最近,新的“偷税”问题又出现了。 此外,还有工商局、卫生局、技术监督局等很多部门,他们只要想卡一个企业,怎么都能找到理由,孙大午还从来不让步,因此在大午集团十多年的成长过程中,纠纷时常发生。好在孙大午企业做的很好,名声在外,很多纠纷最后都不了了之,大午集团也一直在“非法”的状态中生存成长。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如果严格按照1998年国务院第247号令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规定,孙大午夫妇从1985年就开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了,因为最初的启动资金2万元是东拼西凑借来的。 大午集团在发展的过程中遇到的资金短缺以及融资困难是一个世界普遍的现象。因为中小企业发展不稳定,风险大,资金量相对较小,贷款手续成本高,因此大大金融机构大都不愿与中小企业打交道,因此各国都积极发展中小企业的多种融资渠道,包括鼓励合作金融以及民间直接融资。当然,这个问题在中国似乎更复杂些,垄断的金融市场导致大量的金融腐败,不断曝光的农信社主任贪污受贿案

一个民营企业的“非法”生存-大午集团成长调查报告,标签:调查报告作文,大学生兼职调查报告,http://www.67jx.com
    
    为了税务问题,大午集团打了五年官司还没有结束,最近,新的“偷税”问题又出现了。
    
    此外,还有工商局、卫生局、技术监督局等很多部门,他们只要想卡一个企业,怎么都能找到理由,孙大午还从来不让步,因此在大午集团十多年的成长过程中,纠纷时常发生。好在孙大午企业做的很好,名声在外,很多纠纷最后都不了了之,大午集团也一直在“非法”的状态中生存成长。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如果严格按照1998年国务院第247号令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规定,孙大午夫妇从1985年就开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了,因为最初的启动资金2万元是东拼西凑借来的。
    
    大午集团在发展的过程中遇到的资金短缺以及融资困难是一个世界普遍的现象。因为中小企业发展不稳定,风险大,资金量相对较小,贷款手续成本高,因此大大金融机构大都不愿与中小企业打交道,因此各国都积极发展中小企业的多种融资渠道,包括鼓励合作金融以及民间直接融资。当然,这个问题在中国似乎更复杂些,垄断的金融市场导致大量的金融腐败,不断曝光的农信社主任贪污受贿案暴露了这个问题的冰山一角。
    
    大午集团贷款难,不仅因为它是民营企业,它的厂房缺少合法手续,也和孙大午的个性有关。在企业十多年的发展历程中,大午集团一共得到过两笔成规模的贷款:1995年大午集团被国家工商局评为500家最大私营企业之一,这为它赢得了河北省农行对农业大县的一笔专项贴息贷款——250万元;1996年,孙大午被河北省政府评为“养鸡状元”,此后得到了农行的第二笔大额贷款——180万元。这都是政策性贷款,大午集团一直在“续贷”。
    
    对于一个乡镇企业来说,430万元应该已是一个不小的数目,但它却仍然不能满足大午集团的发展需要。1996年底,大午集团共有固定资产3000多万元,到20**年,固定资产达1亿元。六七年的时间,大午集团的固定资产投入有7000万元之多,这其中,大午学校就占了3000万。
    
    从1996年开始,大午集团采用‘职工入股’的方式融资。后来逐渐从职工扩大到了邻村的村民。借贷者中,还包括孙大午自己的家人。孙大午的父亲也把自己捡废品换来的几千元钱借给了大午集团。目前,郎五庄村及附近村民,共有4742人把钱借给了大午集团。
    
    徐水县高林村镇马庄村一位姓曹的村民,先后借给大午集团8.5万元钱,加上他儿子的借款,曹家共有十几万元资金借给了大午集团。他说,大午不是那种坑蒙拐骗的人。如果孙大午不可靠,再高的利息也不敢把十几万借给他。很多村民都说,孙大午可信,再说也图方便,就把钱存在孙大午那里。
    
    大午集团也的确很守信用,这些年来,一直是有借有还,虽然累计借了1.8亿元,但借款余额大致稳定在3000多万。借钱给大午集团的村民们如果急需要钱,哪怕深更半夜也能取出来。
    
    但大午集团这样做是违法甚至是犯罪的。根据有关部门的说法,大午集团涉嫌刑法中的一个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但是,如何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刑法并未明确规定,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
    
    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根据1998年7月国务院第247号令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有关规定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该办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但是,根据我国宪法第六十七条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解释法律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对于法律无权做出解释,因此国务院令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界定不应当适用于刑法有关条文,用国务院1998年的第247号令的有关规定来界定刑法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名是不符合宪法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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