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2、制度创新过程分析 l·戴维斯和d·诺斯认为,制度创新需要有一个相当长的时间过程。因为制度创新存在着一定的时滞问题。造成这种时滞的原因是:制度上的创新是一个复杂而艰难的过程,因而需要一定的时间来产生;新旧制度的替换需要有一个磨合和适应的过程;一种新制度的出现要受现存法律规定的活动范围的制约。如果现存法律不容许某种新制度的出现,就只有等修改法律制度之后才能实行制度变革。 l·戴维斯和d·诺斯进一步把制度创新的全过程划分为五个阶段:(1)形成“第一行动集团”阶段。 所谓“第一行动集团”是指那些能预见到潜在市场经济利益,并认识到只要进行制度创新就能获得这种潜在利益的人。他们是制度创新的决策者、首创者和推动人,他们中至少有一个成员是j·熊彼特所说的那种敢于冒风险的, 有锐敏观察力和组织能力的从事全新的“企业家”。(2 )“第一行动集团”提出制度创新方案的阶段。先提出制度创新方案,再进入下一阶段的创新活动。(3)“第一行动集团”对已提出的各种创新方案进行比较和选择的阶段。方案的比较和选择,必须符合能获得最大利益之经济原则。(4 )形成“第二行
论创新理论的产生及其发展,标签:学校三年发展规划,学校发展规划,http://www.67jx.com2、制度创新过程分析
l·戴维斯和d·诺斯认为,制度创新需要有一个相当长的时间过程。因为制度创新存在着一定的时滞问题。造成这种时滞的原因是:制度上的创新是一个复杂而艰难的过程,因而需要一定的时间来产生;新旧制度的替换需要有一个磨合和适应的过程;一种新制度的出现要受现存法律规定的活动范围的制约。如果现存法律不容许某种新制度的出现,就只有等修改法律制度之后才能实行制度变革。
l·戴维斯和d·诺斯进一步把制度创新的全过程划分为五个阶段:(1)形成“第一行动集团”阶段。 所谓“第一行动集团”是指那些能预见到潜在市场经济利益,并认识到只要进行制度创新就能获得这种潜在利益的人。他们是制度创新的决策者、首创者和推动人,他们中至少有一个成员是j·熊彼特所说的那种敢于冒风险的, 有锐敏观察力和组织能力的从事全新的“企业家”。(2 )“第一行动集团”提出制度创新方案的阶段。先提出制度创新方案,再进入下一阶段的创新活动。(3)“第一行动集团”对已提出的各种创新方案进行比较和选择的阶段。方案的比较和选择,必须符合能获得最大利益之经济原则。(4 )形成“第二行动集团”阶段。所谓“第二行动集团”是指在制度创新过程中帮助“第一行动集团”获得经济利益的组织和个人。这个集团可以是政府机构,也可以是民间组织和个人。(5 )“第一行动集团”和“第二行动集团”协作努力,实施制度创新并将制度创新变成现实的阶段。
l·戴维斯和d·诺斯认为,制度创新的过程乃是制度的失衡与制度的均衡的交替变化过程,即制度的动态变化与发展过程。在制度均衡状态下,对现存制度的改革,不会给从事改革者带来更大的利益,因此,这时不会出现制度创新的动机和力量。但是,如果外界条件发生变化,或市场规模扩大,或生产技术发展,或一定利益集团对自己的收入预期有了改变等等,而出现了获取新的潜在利益的机会时,可能再次出现新的制度创新,然后又达到制度均衡。在制度学派经济学家看来,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就是这样一种周而复始的从制度的非均衡到制度均衡的动态变化与发展过程。
3、制度创新模型
l·戴维斯和d·诺斯指出,担负制度创新活动职责的“第一行动集团”可以分为三种不同层次,因而在现实世界上有三种不同层次的制度创新,即由个人、团体、政府分别来担任“第一行动集团”的制度创新。但不管是哪一层次上制度创新,其预期的制度创新收益都必须大于预期成本,否则,制度创新就缺乏经济利益动机,因而不可能实现制度创新。至于在哪一层次上实现制度创新,则视哪一层次上可以得到的预期纯收益最大化来决定。
在有个人、团体和政府三种不同层次的制度创新推动者可供选择的条件下,一般而言,政府的制度创新是有较大优越性的。因为某种制度创新,需要付出巨大的费用,或者获取潜在经济利益时遇到私人产权的阻碍,或者私人市场还不曾得到充分发展的情况下,往往个人或团体都难以承担“第一行动集团”的职责,这时由政府来进行制度创新则较为有利。再者通过政府制度创新获得的潜在经济利益,将归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所有,不归个别成员或集团成员所有。当然,在政府推行制度创新的情况下,社会个别成员的自由意志有可能受到抑制,自由思想受到限制。因为在实行制度创新之前,并不需要取得全体社会成员的一致同意,不同意的成员又没有任意退出政府制度创新安排的权利,如果要退出,就可能付出巨大的个人代价——经济的、政治的个人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