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第二十九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第五章 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县规划和建设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方案实行项目法人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由县房管所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降低住宅成本,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第三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要与小区各种配套设施建设同步进行,凡配套设施达不到规划要求的,不得通过综合验收。 第三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单位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跟踪监理,凡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质量标准的开发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并由质监部门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发给建设质量合格
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管理暂行办法,标签:规章制度范本,企业规章制度范本,http://www.67jx.com第二十九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第五章 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县规划和建设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方案实行项目法人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由县房管所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降低住宅成本,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第三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要与小区各种配套设施建设同步进行,凡配套设施达不到规划要求的,不得通过综合验收。
第三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单位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跟踪监理,凡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质量标准的开发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并由质监部门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发给建设质量合格证书,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五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出资购买或新建的住房;
(二)腾空的直管公房;
(三)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四)通过其它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三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开发建设单位须向买受人出据《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第六章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及廉租住房的申报步骤
第三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对象原则上必须是新政镇、金城镇的城镇户口,无房户或住房面积低于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且人均年收入连续三年均属当地中低收入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具体销售对象由县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情况分期、分批确定销售对象。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已购买房改房、集资房、安居房、商品房和拥有其他自有住房的。
(二)转让、出租、抵押自有住房造成无房的。
(三)已享受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的。
第三十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第四十条 申请人应当持家庭户口本,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成员(夫妇双方)连续三年收入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以及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向居住地社区(居委会)申报,经初审公示后,由县规划和建设部门进行汇总审核。
第四十一条 县规划和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查,对符合购房条件的,采取摇号产生购房人,再由所在社区公布后交县规划和建设部门统一公示,公示后有投诉的,由县规划和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调查、核实;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核实意见,并发放统一印制的《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第四十二条 符合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家庭:
(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县城市户口且至少有一人取得新政镇、金城镇常住居民户口并实际居住3年以上(含3年),其他成员户口迁入须满1年以上,且必须是直系亲属关系;
(二)符合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家庭;
(三)人均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
www.67jx.com
第四十三条 廉租住房的承租实行申请、审核、轮候制度。
(一)申请。凡符合享受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由户主向其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社区初审后将符合条件家庭的基本情况在其居住地公示7天,期满无异议的,由社区上报县廉租住房主管部门。
(二)复核。县廉租住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申报的收入、家庭成员、户口性质、住房等情况进行复核。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公示。县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复核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仪陇电视台公示15天。
(四)登记。凡公示有异议的,由廉租住房主管部门进一步核查;凡不符合条件的,由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将申请材料退回,并说明原因。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廉租住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注明申请家庭的保障方式和标准,并将登记的结果再次予以公示。
(五)轮候。对已登记公示无异议和异议不成立的家庭,根据住房困难程度和家庭情况,由廉租住房主管部门按轮候顺序安置,其中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军队退休干部、专业军人、退休教师及残疾人家庭优先保障。轮候期间,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廉租住房主管部门申报,经核实后,县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应根据变化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不符合条件的要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