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三、聆询的原则聆询的原则是指在实施聆询过程中必须始终贯彻执行的基本准则和要求。从建立聆询制度的目的来看,聆询制度除了行政执法共有的依法行政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公开、公正和及时原则、程序正当原则、回避原则、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外,还应体现其他特殊原则,主要有:1. 行政效率与效益兼顾原则。提高行政效率是现代行政管理的核心问题。通过聆询,可以减少行政相对人(劳教人员)与行政管理人(劳教机关及劳教民警)之间的对立抵触情绪,减少双方的磨擦系数,从而提高整体的行政效率。在注重行政效率的同时,也不能忽视聆询的效益,因此,聆询制度必须结合劳教行政执法工作特点,做到简便易行。2. 自愿原则。所谓自愿原则,是指聆询程序作为劳教行政执法程序,只有在当事人提出要求举行聆询时,才进行聆询程序的原则。启动聆询程序的自主权掌握在当事人手中,其实质是赋予与劳教行政执法有利害关系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劳教人员),享有与劳教机关的行政权力进行抗衡的自卫权。3、聆询与调查、裁决分离的原则。所谓聆询与调查、裁决分离的原则,是指劳教机关内部在同一行政执法活动中从事调查取证、聆询和
试论劳教人员奖惩聆询的组织实施,标签:规章制度范本,企业规章制度范本,http://www.67jx.com三、聆询的原则
聆询的原则是指在实施聆询过程中必须始终贯彻执行的基本准则和要求。从建立聆询制度的目的来看,聆询制度除了行政执法共有的依法行政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公开、公正和及时原则、程序正当原则、回避原则、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外,还应体现其他特殊原则,主要有:
1. 行政效率与效益兼顾原则。提高行政效率是现代行政管理的核心问题。通过聆询,可以减少行政相对人(劳教人员)与行政管理人(劳教机关及劳教民警)之间的对立抵触情绪,减少双方的磨擦系数,从而提高整体的行政效率。在注重行政效率的同时,也不能忽视聆询的效益,因此,聆询制度必须结合劳教行政执法工作特点,做到简便易行。
2. 自愿原则。所谓自愿原则,是指聆询程序作为劳教行政执法程序,只有在当事人提出要求举行聆询时,才进行聆询程序的原则。启动聆询程序的自主权掌握在当事人手中,其实质是赋予与劳教行政执法有利害关系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劳教人员),享有与劳教机关的行政权力进行抗衡的自卫权。
3、聆询与调查、裁决分离的原则。所谓聆询与调查、裁决分离的原则,是指劳教机关内部在同一行政执法活动中从事调查取证、聆询和裁决的行政人员(劳教民警)必须彼此相对独立、各司其责。根据这一原则的要求,在劳教奖惩行政执法活动中,劳教机关履行调查取证、聆询和裁决职能的机构或人员必须分离,以利于及时发现违法现象,加强执法监督,确保执法的公正。
四、聆询的组织实施
劳教奖惩聆询制度作为一种新事物,它是在探索劳教办特色工作中的一种机制创新,在现有劳教法律法规中尚无明确具体的规定,在具体操作上也没有现成模式可效仿,因此,如何组织实施是当前劳教奖惩执法工作必需解决的关键问题,笔者认为,劳教机关举行聆询应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主要抓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聆询人员的确定及其职权
参照和借鉴行政处罚法中的听证程序,笔者认为,聆询应由劳教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和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员主持。实践中,聆询一般由劳教机关内部熟悉法律和业务的法制机构人员或专职法制人员来承担,以符合设立聆询制度的目的和基本原则。但基层劳教所普遍没有设立法制机构,实践中则由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而管理部门作为劳教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劳教奖惩审批中的一道环节,其工作人员担负多种职能,在许多情况下甚至参与了劳教奖惩处遇的调查,因此,由管理部门负责聆询程序的组织实施,有悖于聆询制度中调查与裁决分离的原则。笔者认为,聆询人员可由劳教机关中非劳教奖惩审批环节上的人员担任,即可由所领导、纪检监察部门和教育等部门人员共同组成为宜。这种职能分离是劳教机关内部职能的分离,即由同一机构不同职能部门的实际工作人员分别行使聆询、调查和裁决的职能,相对而言,它比较切合实际,因而是可取的。同时,由于聆询程序仅是劳教机关在劳教奖惩审批决定过程中的一个特殊调查程序,没有赋予聆询主持人奖惩处理决定权,因此,一般劳教奖惩聆询活动只要指定1名主持人、1名聆询员和配备1名聆询记录人即可。
聆询活动存在三方主体,即聆询主持人、控方、辨方。聆询主持人是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聆询活动的,在整个聆询过程中起主导作用,是聆询活动的组织者和指挥者。参照听证程序和有关司法审判程序,笔者认为,聆询主持人的职责主要有:决定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举行聆询;依法决定聆询员和记录员是否回避;决定终止或中止、延期组织聆询等事项;对奖惩的事实和法律等问题拟作出奖惩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进行询问;决定当事人或调查人员是否有权拒绝回答对方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决定是否要求聆询参与人提供或补充证据;根据聆询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等。同时,聆询主持人还应履行以下职责:将聆询通知等有关资料及时送达有关聆询参与人;核对确定聆询参与人的身份;宣布聆询纪律,维持聆询秩序;主持并控制聆询会,及时处理聆询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保证聆询会的顺利进行;监督聆询参与人对聆询笔录进行审核并签名等。
(二)调查人员和聆询当事人的权利
参照《行政处罚法》中听证程序的规定,在聆询过程中,聆询当事人的权利主要有:要求聆询或放弃聆询的权利;选择聆询主持人的权利,对聆询人员有要求依法回避的权利;亲自参加聆询的权利;有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违规违法事实、证据、适用法律依据和奖惩决定进行申辩和质证的权利;最后陈述的权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