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质监局科级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工作实施意见 质量技术监督局科级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对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方案的批复精神,结合质监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的干部方针政策为依据,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拔优秀干部,形成富有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建设高素质的质监干部队伍,以适应新的形势和质量技术监督事业不断发展的要求。 [网文章-http://www.67jx.com 找范文,到网]二、竞争职位州局党组根据本系统规范机构设置后的科级领导职位空缺情况,确定和公布本系统科级领导空缺职位。州局机关人事科长、监察室主任职位空缺的,可不列入竞争上岗范围;但任职人选属提拔的,必须经过民主推荐、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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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局科级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对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方案的批复精神,结合质监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的干部方针政策为依据,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拔优秀干部,形成富有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建设高素质的质监干部队伍,以适应新的形势和质量技术监督事业不断发展的要求。 [网文章-http://www.67jx.com 找范文,到网]
二、竞争职位
州局党组根据本系统规范机构设置后的科级领导职位空缺情况,确定和公布本系统科级领导空缺职位。
州局机关人事科长、监察室主任职位空缺的,可不列入竞争上岗范围;但任职人选属提拔的,必须经过民主推荐、考察、党组研究、上报省局备案、省局批复后公示、办理任职手续等程序。
三、资格条件
科级领导职务的任职,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其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应达到相应的任职标准,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评为“优秀”等次或在近3年年度考核中评为“称职”等次以上,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符合任职回避规定。同时,具备下列资格:
(一)在质监系统工作5年以上(军转干部不受限制)。
(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年龄在43周岁以下;对竞争正科级领导职位的,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以下。
(四)竞争正科级领导职位的,需具备下列任职资格之一:
1、现任主任科员(包括正科级干部);
2、任副科级领导职务满2年;
3、军队转业的正营职(含)以上干部(包括对应的技术级别干部)。
(五)竞争副科级领导职位的,需具备下列任职资格之一:
1、现任县、市、局内设机构领导正职;
2、现任副主任科员(包括副科级干部);
3、军队转业的副营职干部(包括对应的技术级别干部);
4、任科员7年以上;
5、有大学本科学历并具有学士学位的,任科员5年以上;
6、有研究生学历并具有硕士学位的,任科员3年以上。
四、竞争上岗程序
(一)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州局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制定和公布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指导原则、竞争职位、任职条件、选拔范围、方法程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实施方案应当征求干部群众意见,由州局党组决定。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报名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自愿填报竞争职位,只报1个志愿,并表明是否服从分配。州局人事部门按照各地竞争上岗实施方案规定的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公布结果。
(三)笔试、面试。由州局组织,省局只负责笔试、面试的命题和印制试卷、送卷;全省统一笔试,在州局机关所在地进行。
1、笔试。笔试卷面分为100分,由综合知识(50分)、质监业务知识(50分)两部分组成;笔试时间为2小时30分钟;笔试不指定参考书目和范围。
2、面试。根据笔试成绩,由州局党组按照一定比例确定面试入围人选。面试采取提问方式,由应试者回答3道题;面试时间为每人15分钟;面试评委组由7-9人组成,系统外人员至少为4-5人;面试成绩当场公布;竞争同一职位的面试者应在同一面试组面试;面试应当允许本单位人员旁听。
(四)民主测评、组织考察。
1、民主测评。主要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项,每项可分为优秀、较好、一般、较差四个档次,每档确定相应的分值,汇总计算出每位竞争者的分数。民主测评与笔试、面试的操作顺序,可由各州局党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考察对象通过综合遴选的方式择优确定,即竞争者参加笔试、面试、民主测评各个环节的竞争,依据总分高低,按照一定比例择优确定考察对象并公布名单以及最低入围分数。笔试、面试成绩和民主测评结果应当按照一定比例计入总分。
3、对民主测评分数过低的人员,可不列为考察对象。民主测评在笔试、面试之前的,对民主测评分数过低的人员,可取消其参加笔试、面试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