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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新时期人民调解法律制度

[10-10 22:28:53]   来源:http://www.67jx.com  规章制度   阅读:8926

概要:浅论新时期人民调解法律制度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相对集中,社会生产、生活中的突发事件明显增多。对现阶段我国突发事件的预防工作,主要是对社会热点问题和人民内部矛盾进行深入研究,正确 疏导和解决。 就治理国家来说,应当有健全一个国家的社会矛盾解决机制,就象解决国际争端有斡旋、谈判、战争等方式一样,也应有解决国内各种矛盾的渠道,包括当事人和解、第三者居中调解、专业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法院诉讼等。但是,在法制社会里,法院诉讼是解决矛盾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也就是说,应该让其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解决大部份矛盾纠纷,只有在其他渠道不能解决的时候,才能借助于国家的强制力来解决。进一步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将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第一线,化解在萌芽状态,有利于国家长治久安,是利国利民的大好事。人民调解工作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分别出台司法解释和规章,把人民调解工作带入了一个春天。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践,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撰写此文,旨在通过对人民调解这一法律制度的论述和探讨,与广大调解员、基层法官和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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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新时期人民调解法律制度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相对集中,社会生产、生活中的突发事件明显增多。对现阶段我国突发事件的预防工作,主要是对社会热点问题和人民内部矛盾进行深入研究,正确 疏导和解决。

  就治理国家来说,应当有健全一个国家的社会矛盾解决机制,就象解决国际争端有斡旋、谈判、战争等方式一样,也应有解决国内各种矛盾的渠道,包括当事人和解、第三者居中调解、专业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法院诉讼等。但是,在法制社会里,法院诉讼是解决矛盾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也就是说,应该让其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解决大部份矛盾纠纷,只有在其他渠道不能解决的时候,才能借助于国家的强制力来解决。进一步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将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第一线,化解在萌芽状态,有利于国家长治久安,是利国利民的大好事。人民调解工作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分别出台司法解释和规章,把人民调解工作带入了一个春天。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践,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撰写此文,旨在通过对人民调解这一法律制度的论述和探讨,与广大调解员、基层法官和司法行政工作者共同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正确运用并使之不断完善和发展,成为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武器,成为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


一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
  我国的人民调解,源于中华民族“和为贵”和“息讼止份”的传统美德。《宪法》和《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人民调解都有明确规定。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党和政府和高度重视下,人民调解在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及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以及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出现了许多新的社会矛盾纠纷,其主体、内容日益多样化、复杂化。许多纠纷会发展成为群体性事件,甚至激化为刑事犯罪案件,严重干扰各级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据统计,我国现有人民调解组织90多万个,人民调解员800万人,每年调解各类纠纷600多万件。充分发挥调解组织的工作优势,调动调解队伍的积极性,对于及时有效地化解新时期的社会矛盾纠纷,建立长期有效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人民调解的性质和地位

  我国《宪法》第111条,《民事诉讼法》16条,以及《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相关规定,可以概括人民调解的性质。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依据法律、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对民间纠纷进行规劝疏导,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群众自治活动。这一定义体现了民间纠纷的一般特征,突出了我国人民调解的基本性质,也揭示了人民调解的重要地位。

  1 、人民调解是基层群众民主自治的重要内容。

  它与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不同,不具有国家权力的属性,而是不收费的一种社会性、群众性和民间性活动。人民调解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的具体内容之一,通过对民间纠纷的调解,实现人民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约束。

  2 、人民调解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制度。

  调解具有及时、经济、和睦关系的特点和优势,可以弥补司法裁判在功能上的缺陷和不足,成为多样化的纠纷解决替代措施的主要形式。矛盾纠纷的增多和多元化、多样性、复杂性,对社会稳定构成严重,仅靠通过诉讼渠道加以解决,人民法院难以承受,也加大国家、社会和群众解决纠纷的成本负担,效果也不一定好。要建立健全多样化、多层次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特别是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及时将民间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有效地预防民间引起自杀、民转刑和群体性械斗、群体性上访,有利于缓解监狱管教压力,减轻党政领导工作负担,是新时期。

  3 人民调解是实现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的重要基础。

  调解的根本特征是自愿性,即当事人平等协商,解决纠纷,自觉而积极地按照公认的社会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我国人民调解工作的依据首先是体现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意志的社会主义法律规范和政策,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并通过调解活动进行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的宣传教育。当事人通过调解活动,维护和实现自身权益、承担法律和道德义务,直观而深切地理解和掌握有关的法律知识和社会道德规范,这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的生动实践。广大群众在调解活动中受到活生生的教育,不断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这对于加强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的社会基础、群众基础和思想基础,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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