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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如何做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10-10 22:32:07]   来源:http://www.67jx.com  公检法纪   阅读:8364

概要:公安机关如何做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0**年2月15日上午,xx县张里乡祁寨村祁某与邻居刘某因琐事引起争吵、撕打,刘某的儿子刘甲(高三学生)看到父亲被打后,上前将祁某推倒,用拳头将祁某头部打出血,经法医鉴定刘某为轻微伤、祁某为轻伤。案发后,当事双方情绪都相当激烈,祁某家人要求依法严惩刘甲,刘某家人认为祁某仗势欺人,没理又先动手打人,其儿子是看到父亲被打才动手的。按规定,派出所只要依法给予祁某治安处罚,刘甲刑事处罚就行了。但派出所考虑双方系邻里关系,刘甲又马上面临高考,如果案件处理不当,可能引发更严重的案件。派出所多方做工作,希望双方当事人能理性、平和地看待问题。在民警的劝解下,祁某也认识到如果对双方都做处理,自己不但也要受到治安处罚,而且医疗费还要通过法院判决,执行起来也有难度,再想到本来两家人平时关系不错,只是因为一时生气才发生此事;刘甲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到祁某家中赔礼道歉,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派出所依法对案件做出撤案处理,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对公安机关的处理非常满意。在本案处理中,该所民警不仅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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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如何做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

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0**年2月15日上午,xx县张里乡祁寨村祁某与邻居刘某因琐事引起争吵、撕打,刘某的儿子刘甲(高三学生)看到父亲被打后,上前将祁某推倒,用拳头将祁某头部打出血,经法医鉴定刘某为轻微伤、祁某为轻伤。案发后,当事双方情绪都相当激烈,祁某家人要求依法严惩刘甲,刘某家人认为祁某仗势欺人,没理又先动手打人,其儿子是看到父亲被打才动手的。按规定,派出所只要依法给予祁某治安处罚,刘甲刑事处罚就行了。但派出所考虑双方系邻里关系,刘甲又马上面临高考,如果案件处理不当,可能引发更严重的案件。派出所多方做工作,希望双方当事人能理性、平和地看待问题。在民警的劝解下,祁某也认识到如果对双方都做处理,自己不但也要受到治安处罚,而且医疗费还要通过法院判决,执行起来也有难度,再想到本来两家人平时关系不错,只是因为一时生气才发生此事;刘甲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到祁某家中赔礼道歉,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派出所依法对案件做出撤案处理,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对公安机关的处理非常满意。在本案处理中,该所民警不仅公正、规范执法,而且还做到了理性、平和执法,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当前,全国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警正在按照公安部的统一部署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公安机关实现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既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目标,也是提高公安机关公信力的有效途径。而如何实现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又是基层公安民警较难理解和把握的一个问题。孟建柱部长在全国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要进一步改进执法方式,善于用和谐的思维来化解矛盾,用和谐的态度来对待群众,使群众通过案件的办理、事情的处理,既感受到法律的权威、尊严,又感受到公安机关的关爱、温暖,努力实现执法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孟部长的讲话为新时期新形势下的公安工作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要达到这个执法目标,关键在于民警自身要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执法,处处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千方百计为群众做好事、解难事、办实事,做群众的贴心人,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才能化解执法过程中产生的矛盾,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执法目标。为此,本人结合公安执法工作实际,谈一下自己的认识。

一、正确理解和把握执法活动中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性

公安民警在执法活动中的法律效果,是以法律、法规和事实为依据,倾向于法律法规条文的准确适用;执法的社会效果,是公安民警通过具体的执法办案来实现法规的秩序、公正、效益等基本价值的效果,要求民警摒弃孤立执法、就案办案的片面意识,通过对违法行为查处等具体行政行为,达到宣传法规、弘扬法制、消除矛盾、促进稳定的目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并非相互孤立和对立,而是有机联系、互为依托、相辅相成的,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法律效果是检验执法活动是否依法实施和符合法治原则的尺度,社会效果则是检验执法活动是否符合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要求的尺度。法律效果是社会效果的基础和前提,没有法律效果就不可能有社会效果,损害法律效果的社会效果是经不起历史检验的;社会效果是建立在法律效果基础之上的,但是有了法律效果并不必然就有社会效果,不讲社会效果的法律效果是难以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的。失去了法律效果,则不能体现执法的威严;失去了社会效果,执法就没有实际意义。坚持依法办案,本身就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体现,其根本目的也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本质上是统一的,两者追求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

二、当前在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上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在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一致性的问题上,主要是遇到两种极端。一种是部分民警不能正确理解适用法规,只讲法律效果不讲社会效果,把法律法规看成是一成不变或者必定有唯一答案的教条,机械执法,就案办案,从而导致机械地适用法律,造成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脱节。另外一种就是无视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只讲社会效果而不讲法律效果,甚至无视法律的规定,损害法治原则和权威,使法律法规随心所欲地服从即时的需要或者特定人的需要。这两种极端都不利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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