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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政府论

[10-10 22:32:07]   来源:http://www.67jx.com  政府政务   阅读:8316

概要:4.权责并重(noblesse oblige)。享有权利者应尽义务乃是最起码的高尚道德作风(moral nobility)。行政官员应发自内心启动公共服务的召唤、信守立国精神,并成为无私奉献的道德楷模(注:hart,d·k·the virtuous citizen,the honorable bureaucrat,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vol.44,special issue,1984.)。美国公共行政学会于1985年发表十二条伦理法典,也揭示了公务人员之道德责任:(1)公务员执行公务,应表现出最高标准的清廉、真诚、正真、刚毅等特质,激发其民众对政府的信任。(2)公务员个人不能运用不当的方式,去执行职务而获得利益。(3)公务员不应有抵触职务行为的利益或实际行为。(4)公务员要支持、执行、提升功绩用人及弱势优先(affimative action)计划,确保社会各阶层适合人士,均能获得服务公职的平等任用及升迁机会。(5)公务员要消除所有歧视、欺诈、公款管理不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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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权责并重(noblesse oblige)。享有权利者应尽义务乃是最起码的高尚道德作风(moral nobility)。行政官员应发自内心启动公共服务的召唤、信守立国精神,并成为无私奉献的道德楷模(注:hart,d·k·the virtuous citizen,the honorable bureaucrat,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vol.44,special issue,1984.)。
美国公共行政学会于1985年发表十二条伦理法典,也揭示了公务人员之道德责任:(1)公务员执行公务,应表现出最高标准的清廉、真诚、正真、刚毅等特质,激发其民众对政府的信任。(2)公务员个人不能运用不当的方式,去执行职务而获得利益。(3)公务员不应有抵触职务行为的利益或实际行为。(4)公务员要支持、执行、提升功绩用人及弱势优先(affimative action)计划,确保社会各阶层适合人士,均能获得服务公职的平等任用及升迁机会。(5)公务员要消除所有歧视、欺诈、公款管理不善行为,并负责对主管此事的同仁,在困难时予以肯定支持。(6)公务员要以尊敬、关怀、谦恭、回应的态度,为民服务,公共服务要高于为自己服务。(7)公务员要努力充实个人的专业卓越,并鼓励各类公务员的专业发展和服务公职的意愿。(8)公务员要用积极的态度,及建设性的具有开放、创造、奉献、怜悯等精神,去推动行政组织及其运作的职责。(9)公务员要自尊并保守公务机密。(10)公务员在法律授权内进行行政裁量,增进公共利益。(11)公务员要有随时处理新问题,以专业能力、公正无私、效率及效能去管理公共企业的能力。(12)公务员要支持、研究有关行政机关、公务员、服务对象、全国民众四者相互之间关系的联邦和各州的宪法和法律(注: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vol.12 no. 6,(1989),appendix"amercan society for public administration code ofethics",971~972.)。
在政府管理领域如同其他领域一样,道德责任的实现是一件困难的事情,其困难之处在于道德责任本身。它是一个内在的约束机制,而非外在的强制机制。当然,这并不是说道德责任无法实现或不能实现。无论一个政府或组织是否存在制度化的道德准则(institutionalized code of ethics),在改进和建立道德责任方面仍然大有可为。经验表明,致力于建设一个道德责任的气候(the ethical climatmae)是重要的:承认道德努力对政府机构发展的重要性;在人事录用、晋升和福利等环节体现道德的因素;将道德评价纳入组织绩效的评价过程之中;建立有助于道德责任发展的组织文化;提高政府人员参与政策制定的机会;通过培训提高道德水准;为处于道德困境的人们提供咨询和帮助;高层领导以身作则,践行道德;在政府决策中,考虑社会道德的因素。
三、政治责任
在民主政治之下,政府的一切措施与政府官员的一切行为须以民意为归依,统治者的权力建筑在被统治者的同意基础上,这是民主政治的基础所在。民主政治与传统专制统治的最大区别之一在于政府要承担政治责任。所谓政治责任,是指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所作所为,必须合乎目的性(即合乎人民的利益、权利和福利),其决策(体现为政策与法规、规章、行政命令)必须合乎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如果政府决策失误或行为有损国家和人民利益,虽不受法律追究,却要承担政治责任。在代议制国家,议会是人民的权力机关,政治责任便表现为政府对议会的责任。从一定意义上讲,责任政府的确立是过去200多年社会政治变革的巨大成果之一。因为在封建专制社会,如马克思所言,封建官僚机构,不管就其实质而言,还是就其目的而言,都是作为“形式主义的国家”,即“国家的现实目的对官僚机构来说就成了反国家的目的”,“在官僚机构中,国家利益和特殊私人目的同一表现为以下的形式;国家利益成为一种同其他私人目的相对立的特殊的私人目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303.)。因此,在传统官僚政治下,是无政治责任可言的。
政府的政治责任,发端于英国,是由英国多年使用的弹劾程序演变而来。英国早在16世纪就出现了弹劾,一个大臣被众议院控告后然后由贵族院审判,用议会这种形式来反对那些依据普通法律对其不端行为不够判罪的奸佞之臣。随着议会权力的扩大,大臣们日益认识到在政治上同议会多数保持一致的重要性。在1742年,内阁首相渥尔波因得不到议会多数信任被击败而辞职,从而开创了政府向议会承担政治责任的先例。以后的实践表明,政府在重大政策问题、预算问题或重要国际条约的签订上得不到议会的批准也需辞职,政府承担政治责任的范围不断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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