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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办法

[10-10 22:32:07]   来源:http://www.67jx.com  乡镇公文   阅读:8511

概要: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动物防疫法》、《草原法》、《种畜禽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业部《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区乡镇畜牧兽医站(以下简称乡镇站)的管理,促进畜牧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乡镇站包括行政区划调整后的11个乡镇站和区动物防疫检疫站(即市场检疫站)。第三条 乡镇站是国家设置在基层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站长负责制,经济上自收自支,独立核算。第四条 乡镇站的工作职能是: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发展畜牧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协助区畜牧主管部门搞好牧政管理;在区主管部门和当地党政的领导下搞好动物的疫病防治工作;开展辖区内的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推广畜牧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扶持、帮助、指导龙头企业和专合经济组织、畜牧科技示范户和畜禽养殖大户发展畜牧生产;引导组织广大农户大力发展畜禽商品生产。第五条 乡镇站应积极开展有偿技术服务,不断地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鼓励科技人员领办、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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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动物防疫法》、《草原法》、《种畜禽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业部《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区乡镇畜牧兽医站(以下简称乡镇站)的管理,促进畜牧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乡镇站包括行政区划调整后的11个乡镇站和区动物防疫检疫站(即市场检疫站)。

第三条  乡镇站是国家设置在基层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站长负责制,经济上自收自支,独立核算。

第四条  乡镇站的工作职能是: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发展畜牧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协助区畜牧主管部门搞好牧政管理;在区主管部门和当地党政的领导下搞好动物的疫病防治工作;开展辖区内的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推广畜牧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扶持、帮助、指导龙头企业和专合经济组织、畜牧科技示范户和畜禽养殖大户发展畜牧生产;引导组织广大农户大力发展畜禽商品生产。

第五条  乡镇站应积极开展有偿技术服务,不断地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鼓励科技人员领办、兴办各类经济实体,增强基层畜牧兽医站的经济实力。

第六条  乡镇站的主要业务工作:

一、协助乡镇政府制定发展畜牧业的规划、计划,搞好畜牧业生产调查、统计,制定和实施畜牧科技推广方案。

二、认真宣传、贯彻、实施畜牧“二法”、“三条例”,完成区畜牧主管部门委托在辖区内的动物防疫、检疫、消毒和动物卫生管理工作,管理好兽药、饲料市场,加强对种畜禽的鉴定、发证管理和种畜禽更新换代的引种工作,使畜牧生产发展迈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三、积极引进和推广优良畜禽品种,加速畜禽品种改良步伐,积极引进优质饲料和推广优质牧草新品种,推广、普及新兽药和牧医新技术。

四、夯实乡镇站的经济基础,为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提供有利保障。

五、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做好技术咨询和信息沟通工作。积极开展畜牧科技示范和畜牧生产发展的指导工作。

六、承担,完成区主管部门下达的各种畜牧科技项目和事业推广任务。
    七、乡镇站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疫(菌)苗保管、免疫注射、检疫登记、疫情报告和种畜禽等各类档案的保存,管理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配置

第七条  乡镇站按乡镇行政区划设置。

第八条  乡镇站直属区畜牧局领导和管理。乡镇站应主动争取当地党政的领导和支持。

第九条 乡镇站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根据当地畜牧生产发展的需要来配备,人员编制基数以20**年人事部门所核定的基数为准,不得超编。

第十条  乡镇站可设站长、副站长、会计各一名,实行双向选择、竟争上岗、择优聘用,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征求当地党政意见后,由区畜牧局任免。

第十一条 乡镇站动物诊疗岗、动物检疫岗实行分离管理:动物诊疗岗接受乡镇站管理,实行自收自支;动物检疫岗工资待遇(包括动物诊疗岗人员的“三保”费)在乡镇站的防检收入中支付。

第十二条  乡镇站编制人员的缺额配备和自然减员补充按有关规定,按程序聘用。乡镇站在编人员的借调、辞退、自动辞职均应经区畜牧主管部门同意,报区人事部门批准,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乡镇站必须努力提高职工的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可采取不脱产的岗位培训,函授、自考和脱产送入大、中专业院校深造等多种形式对职工进行继续教育,使在职职工的专业技术水平达到中专以上。

第十四条  乡镇站职工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技术培训、考核、晋升、奖惩,由区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三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乡镇站资产管理

一、乡镇站的站长、会计岗位必须分离设置,建立健全财务制约、监控机制。

二、新建、扩建、改建办公、生产、经营和生活用房,乡镇站应将草图和投资预算计划表以及专题请示报区畜牧局审查批准后,并按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购买或以其他形式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在500元以上的,也必须经过区畜牧局批准。变卖或贬值处理5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也须报区畜牧局批准。

三、乡镇站资金实行统收统支,坚持收支二条线,不得以收抵支或坐支。乡镇站帐务实行一月一结,一年一决算,经济核算以乡镇为单位,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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