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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局行政执法案卷检查评审办法

[10-10 22:32:07]   来源:http://www.67jx.com  工商质监   阅读:8302

概要:**质量监督局行政执法案卷检查评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评议考核工作,规范行政执法案卷,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根据《四川省质监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四川省市(州)县(市、区)质监局行政执法案卷评审细则》、《**质监局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结合我市质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本局)对各县(市、区、科学城)局、各直属单位行政执法案卷检查评审工作;各县(市、区、科学城)局内部行政执法案卷检查评审才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检查评审工作在本局领导下,由本局政策法规宣传科负责实施,每年依据本办法对各县(市、区、科学城)局、各直属执法单位进行检查评审,并将检查评审结果纳入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目标考核。各县(市、区、科学城)局法制机构负责实施本单位的行政执法案卷检查评审。第四条:检查评审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平时检查与年度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局每年对全市系统行政执法案卷检查评审两次,并不定期进行抽查。各县(市、区、科学城)局、各直

质量监督局行政执法案卷检查评审办法,标签:领导讲话稿,行政公文写作范文,http://www.67jx.com

**质量监督局行政执法案卷检查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评议考核工作,规范行政执法案卷,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根据《四川省质监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四川省市(州)县(市、区)质监局行政执法案卷评审细则》、《**质监局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结合我市质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本局)对各县(市、区、科学城)局、各直属单位行政执法案卷检查评审工作;各县(市、区、科学城)局内部行政执法案卷检查评审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检查评审工作在本局领导下,由本局政策法规宣传科负责实施,每年依据本办法对各县(市、区、科学城)局、各直属执法单位进行检查评审,并将检查评审结果纳入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目标考核。

各县(市、区、科学城)局法制机构负责实施本单位的行政执法案卷检查评审。

第四条:检查评审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平时检查与年度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局每年对全市系统行政执法案卷检查评审两次,并不定期进行抽查。

各县(市、区、科学城)局、各直属单位应当根据本局检查评审工作的年度安排,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第五条:检查评审应当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六条:检查评审内容。

    (一)完整性

          1、立案案卷的必备文书

          2、选择使用的文书

    (二)正确性

          1、文书内容表述正确

          2、证据收集合法正确

          3、文书制作书写正确

          4、文书签署正确

    (三)统一性

          1、使用国家局统一的执法文书

          2、案卷编号

          3、案卷装订顺序、页码

第七条:检查评审采取百分制,具体内容和分值按《四川省市(州)县(市、区)质监局行政执法案卷评审细则》执行。

第八条:检查评审结果在本系统公开通报。

www.67jx.com 第九条:行政执法案卷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存在重大瑕疵

    (一)立案案件必备文书缺一项以上;

    (二)采取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无审批手续,或引用法律法规错误;

    (三)未掌握涉嫌违法证据,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

    (四)检查、调查时,无两人以上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记载;

    (五)凭单独的证人证言、调查笔录定案的;

    (六)物证、书证与鉴定、检验、调查笔录不能相互印证的;

    (七)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处罚单位(人)名称记载不正确;

    (八)行政处罚决定中违法事实表述不准确;

    (九)行政处罚决定书引用法条不准确、表述不完整或与案审结论、行政处罚告知书不一致的;

    (十)对外使用的文书未按规定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十一)其他影响案卷质量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行政执法案卷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错案

    (一)超越或滥用职权的;

    (二)违法实施封存、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造成损失的;

    (三)行政案件未经案审委审理或未经行政首长审批,擅自进行行政处罚及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四)认定事实错误或基本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定性不准确,致使不应处罚而受到处罚的。

第十一条:重大瑕疵的处理

    (一)存在一项重大瑕疵,记录在案,要求整改;    。

    (二)被检查评审单位存在五项以上重大瑕疵,通报批评;

    (三)同一执法人员在承办的案件中,存在五项以上重大瑕疵,应记录在案,由所在部门督促其加强学习,限期改正;拒绝改正或屡次重犯的,调离执法岗位。

第十二条:错案的处理按《绵阳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本局政策法规宣传科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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