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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

[10-10 22:32:07]   来源:http://www.67jx.com  经贸招商   阅读:8873

概要:当然,宏观调控法并非使完完全全、彻头彻尾的政府干预法,还必须包括限制政府干预的内容。政府不是全知全能,他也可能出现错误。不对政府干预进行规范,必将导致政府干预的泛滥,这无疑是在另一方面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因此宏观调控法必须严格限制政府干预的范围,以保证政府干预的高效率,经济发展的低成本,社会资源配置最优。综上,自由竞争秩序通过创造个人获利最佳环境以促进社会整体获利;宏观调控秩序通过政府干预和限制政府干预使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更好的相互融合相互促进,使社会公共利益的增长达到最佳状态。自由竞争秩序与宏观调控秩序都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内涵,两者是市场经济发展之基础,是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本质表现。(三)社会公共利益的核心——社会公平经济法所维护的社会公共利益是以社会公平为核心的,具体为经济领域内的社会公平。追求实质公平是经济法与民法的主要区别之一,经济法不仅在经济机会上保证各主体平等,更具体到各主体差别中,要求结果相对公平。经济法所强调的不是简单的平等,而是包含正义与公正的公平。经济法采用普遍对待与区别对待相结合的方法来达到以上目的。首先,经济法为每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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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宏观调控法并非使完完全全、彻头彻尾的政府干预法,还必须包括限制政府干预的内容。政府不是全知全能,他也可能出现错误。不对政府干预进行规范,必将导致政府干预的泛滥,这无疑是在另一方面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因此宏观调控法必须严格限制政府干预的范围,以保证政府干预的高效率,经济发展的低成本,社会资源配置最优。
综上,自由竞争秩序通过创造个人获利最佳环境以促进社会整体获利;宏观调控秩序通过政府干预和限制政府干预使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更好的相互融合相互促进,使社会公共利益的增长达到最佳状态。自由竞争秩序与宏观调控秩序都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内涵,两者是市场经济发展之基础,是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本质表现。
(三)社会公共利益的核心——社会公平
经济法所维护的社会公共利益是以社会公平为核心的,具体为经济领域内的社会公平。追求实质公平是经济法与民法的主要区别之一,经济法不仅在经济机会上保证各主体平等,更具体到各主体差别中,要求结果相对公平。经济法所强调的不是简单的平等,而是包含正义与公正的公平。
经济法采用普遍对待与区别对待相结合的方法来达到以上目的。首先,经济法为每个市场主体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秩序,将进入市场和竞争的机会给每一个市场主体,而不论其社会地位、经济能力的高低,同时保护每一个市场主体拥有基本的人权与自由,在此基础之上参与公平竞争。其次,经济法对部分能力超强的市场主体施以合理的经济负担,防止其独占市场机会;对部分先天条件不足的主体给予一定扶持,提高其竞争能力,使其不至于还未参与竞争则被淘汰出局。在结果的分配上,基于人道主义观念对部分主体加以照顾,满足其基本的生存需要。
经济法维护经济领域内的社会正义,具体表现为,一,“[y43]通过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遏制大企业的垄断行为,促进中小企业与其他合法竞争者的有效竞争,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二,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平衡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不平等关系,维护消费者的和法权益。三,对于处于弱势的行业给予一定的扶持,保证其基本运作。四,对于新兴产业,通过制定产业政策,促进其不断发展。五,对于部分福利公益产业,提供法律、政策支持,予以适当保护,维护其可持续发展。
经济法所维护的社会公平,不是一次性可以完成的,而是必须通过不断努力实践,在不断的纠偏、改正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从个别角度观察,看起来甚至是不公平、不平等的,但从整个社会整体的角度来看则是有利于整体经济发展。社会良好秩序的形成的。这种社会公平是社会整体所需,时刻体现这社会公共利益,是社会公共利益的的核心。
(四)经济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之最终目的——可持续发展
所谓可持续的发展“[y44]系指满足当前需要而又不削弱子孙后代满足其需要之能力的发展。”可持续发展既包括社会的发展,也包括经济的发展,而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特点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是一致的,经济法是可持续发展的维护法。
从经济法产生进程来看,社会化趋势的出现正是为了调和公法和私法在解决各种新问题时出现的矛盾,改变经济停滞不前的状况,促进社会的进一步发展。经济法吸取了社会化的精髓,打破了传统的法律调整方法,使用软硬兼施的方法刺激经济的发展,推动社会的进步。
从经济法的公平观来看,经济法更注重实质公平与正义,除了机会均等以为,也要保证结果的正义,使各经济主体拥有基本人权和自由。这正是可持续发展的又一重要表现,经济法公平观既表现了代内公平即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表现了代际公平即不削弱子孙后代满足其需要之能力的发展。正是因为资源的有限性,经济法则对其进行合理的分配和保护,既防止部分人拥有资源过多造成浪费,又保证大部分人拥有足够量的资源能维持其基本生存,只有对现有资源进行合理分配才能保证后代人对资源的使用。
从经济法的利益观来看,“[y45]经济法站在社会公共利益的高度,不仅能够有效地协调经济个体间的矛盾,而且能够协调个人与社会间的冲突,从而达到生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社会公共利益不是个人的利益,也不是国家利益,而是社会公众所需,只有社会公众所需得到了满足,社会才有可能向前发展。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其中任一方过于注重都会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而社会公共利益则是秉承节约资源的原则对各种利益进行重新分配后的最佳效果。经济法所维护的社会公共利益是市场经济中社会经济利益和社会团体利益的总和,是市场主体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要求,也是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条件。
经济法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通过政府干预和限制政府干预,合理分配社会资源,最终达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法律保障。


综上所述,在私法和公法社会化的过程中产生的经济法,作为社会法的成员,立足于社会,超越私人利益和政府利益,通过自由竞争和宏观调控扶持弱势群体,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从而充分证明经济法具有社会本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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