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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日立公司集体合同

[05-01 20:58:32]   来源:http://www.67jx.com  合同样本   阅读:8885

概要:4.奖励休假。 褒奖将在公司内张榜公布。 第二十二条对有特殊功绩的人给予特别奖励。 第二十三条会员犯有第二十五条之事由,被认定程度轻微或有情可原或有明显悔改表现时,免于惩戒处分,予以警告。 第二十四条会员犯有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事由,可给予惩戒。 惩戒分为谴责、扣罚工资、停止工作及惩戒解雇四种。 1.谴责时交付处分说明书以戒将来。 2.扣罚工资时交付处分说明书,每次扣罚金额为一天平均工资的50%,一个月的总额为月工资总额的10%以内,以戒将来。 3.停止工作时交付处分说明书,停止其30天以内的工作时间,不支付工资。 4.惩戒解雇不需事先预告,随时解雇。惩戒处分在公司内张榜公布,公司事先通知工会支部。 公司事先通知工会支部有关解雇和停工处分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会员犯有下列各款事由,根据情节给予停止工作、扣罚工资或谴责处分: 1.无正当理由,随意旷工。 2.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早退或缺勤。 3.在厂内修理、制作私人物品或委托他人在厂内修理制作个人东西。 4.工作时间未经许可离开岗位或有消极怠工行为。 5.无正当理由,妨碍生产。 6.伪造欺骗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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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奖励休假。 

  褒奖将在公司内张榜公布。 

  第二十二条 对有特殊功绩的人给予特别奖励。 

  第二十三条 会员犯有第二十五条之事由,被认定程度轻微或有情可原或有明显悔改表现时,免于惩戒处分,予以警告。 

  第二十四条 会员犯有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事由,可给予惩戒。 

  惩戒分为谴责、扣罚工资、停止工作及惩戒解雇四种。 

  1.谴责时交付处分说明书以戒将来。 
  2.扣罚工资时交付处分说明书,每次扣罚金额为一天平均工资的50%,一个月的总额为月工资总额的10%以内,以戒将来。 
  3.停止工作时交付处分说明书,停止其30天以内的工作时间,不支付工资。 
  4.惩戒解雇不需事先预告,随时解雇。惩戒处分在公司内张榜公布,公司事先通知工会支部。 

  公司事先通知工会支部有关解雇和停工处分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会员犯有下列各款事由,根据情节给予停止工作、扣罚工资或谴责处分: 

  1.无正当理由,随意旷工。 
  2.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早退或缺勤。 
  3.在厂内修理、制作私人物品或委托他人在厂内修理制作个人东西。 
  4.工作时间未经许可离开岗位或有消极怠工行为。 
  5.无正当理由,妨碍生产。 
  6.伪造欺骗有关工休、外出的手续、报告。 
  7.因喧哗、酗酒、风纪不整等不良行为扰乱工作场所的秩序。 
  8.对公司和公司内人员进行中伤诽谤、败坏他人信誉等不当行为。 
  9.不认真管理火源或未经许可私自点火。 
  10.违反有关预防灾害及保健卫生的规则或指示。 
  11.因消极怠工、管理不周或工作不认真造成破坏性灾害、重大业务事故或影响了公司的信誉。 
  12.在公司的设施内(除公司宿舍或公司住宅)未经许可张贴传单或广告等。 
  13.在业务上欺骗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 
  14.严重损害公司职工的名誉。 
  15.类似上述委不得体的行为。 

  职工对上述行为给予帮助、共谋、教唆或煽动者,与上述处分相同。 

  第二十六条 会员属下列各款时给予惩戒解雇处分,但可酌情给予停工或扣罚工资的处分: 

  1.无正当理由,无故连续7天以上旷工。 
  2.对公司的人员施行暴力威胁或绑架关押他人。 
  3.未经许可拿走或企图拿走公司物品。 
  4.未经许可携带对公司秩序、安全卫生有害的物品。 
  5.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破坏、丢失、滥用、藏匿公司的设备、动力、资材、机械、工具、产品、文件或宣传物等。 
  6.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做了自己权限以外的行为或无故不遵守上级指示。 
  7.在工作中,接收不正当的礼品或诈取钱物,以谋私利。 
  8.依据刑法被判为有罪。 
  9.泄露或企图泄露公司的重大秘密。 
  10.伪造经历、采用欺骗手段进行公司。 
  11.未经公司同意,受雇他人。 
  12.经常受到惩戒处分、警告,但无悔改之意。 
  13.属前条各款,情节严重。 
  14.类似上述很不得体的行为。 

  会员除上述第8款和第12款外,对其他各款的行为提供帮助、进行共谋、教唆或煽动的,与上述处分相同。 

  会员作出上述行为,公司认为其出勤将给工场秩序带来很坏影响时,在作出惩戒或处分决定前,令其休职。 

  第二十七条 会员属下列各款的可给予退职: 

  1.因本人原因申请退职。 
  2.到达退休年龄。 
  3.调任所属公司。 

  第二十八条 会员属下列各款的给予解雇: 

  1.根据第二十六条给予惩戒解雇处分的。 
  2.神经和身体残疾或因老弱疾病等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3.业务能力或业务成绩明显低下的。 
  4.第十八和第1款、第2款的休职期满后的。 
  5.就任第十八条第4款公职,没有办理休职或休职期满后没有复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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