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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合同(2)

[10-10 22:33:44]   来源:http://www.67jx.com  合同样本   阅读:8449

概要:电费结算、电费支付方式均按有关规定或按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协议办理。第六条 供电方违约的经济责任1.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供电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注:免责条款)(1)超过设计能力而承受的台风、暴风、覆冰、水灾、雷电、地震等自然灾害。不承担违约责任。(2)因正当理由,并事先通知用电方的限电。如,因排除险情,处理事故,检修设备等的限电;对超过计划用电的限电;计划检修并在七天前通知用电方的限电;因执行国家命令而对用电方的限电等。不承担违约责任。(3)经自动重合闸重合良好,或对有备用电源的用电方,只停其中一路电源,其他电源仍可满足用电方备用供电设备能力时。不属违约,不承担责任。(4)非供电方的责任,如用户的过错,鸟害、人为破坏等。不承担责任。2.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供电方应承担违约责任。(1)在运行、操作、检修、试验等过程中,因缺乏经验、疏忽、违反规程等造成的过错。(2)非供电方责任引起,而因供电方处理不当造成事故扩大部分的过错。(3)上级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在指挥、调度等方面处理不当造成的过错。3.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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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费结算、电费支付方式均按有关规定或按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协议办理。
  第六条 供电方违约的经济责任
  1.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供电方不承担违
约责任。(注:免责条款)
  (1)超过设计能力而承受的台风、暴风、覆冰、水灾、雷电、地震等自然灾
害。不承担违约责任。
  (2)因正当理由,并事先通知用电方的限电。如,因排除险情,处理事故,
检修设备等的限电;对超过计划用电的限电;计划检修并在七天前通知用电方的限
电;因执行国家命令而对用电方的限电等。不承担违约责任。
  (3)经自动重合闸重合良好,或对有备用电源的用电方,只停其中一路电源
,其他电源仍可满足用电方备用供电设备能力时。不属违约,不承担责任。
  (4)非供电方的责任,如用户的过错,鸟害、人为破坏等。不承担责任。
  2.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供电方应承担违
约责任。
  (1)在运行、操作、检修、试验等过程中,因缺乏经验、疏忽、违反规程等
造成的过错。
  (2)非供电方责任引起,而因供电方处理不当造成事故扩大部分的过错。
  (3)上级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在指挥、调度等方面处理不当造成的过错。
  3.无正当理由对用电方限电时,事后应补还少供的电量,并给予赔偿。赔偿
按少供的电力、电量分别计算,少供一度电按电度电价三倍赔偿,少供一千瓦按0
.5元赔偿。
  少供的电量按限电前用电方正常用电月份或正常用电一定天数内每小时的平均
用电量与限电时间内每小时计划电量之差乘以限电小时数求得。
  4.供电方责任造成用电方断电时,供电方应按断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和电度
电费的五倍(单一制为四倍)给予赔偿。
  断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按断电前用电方正常用电月份或正常用电一定天数内每
小时平均用电量乘以断电小时求得。
  断电责任的分析,以供电方事故记录为依据,并适用水利电力部《电业生产事
故调查规程》。
  5.供电电压和频率变动幅度超出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时,供电方应按质量不合
格累计时间内所用电量乘以用电方当月平均电价的百分之二十给予赔偿。
  第七条 用电方违约的经济责任
  1.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用电方不承担违
约责任。(注:免责条款)
  (1)超过设计能力而承受的台风、暴风、覆冰、水灾、雷电、地震等自然灾
害。造成合同的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
  (2)有特殊原因,超负荷或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用电。事先通知并征得供电
方同意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3)由用电方责任引起,但因供电方处理不当造成的扩大部分的过错,不承
担违约责任。
  (4)非用电方的责任。
  2.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用电方应承担违
约责任:
  (1)在生产,检修和电气运行过程中,因缺乏经验、疏忽、违反规程等造成
的过错;
  (2)上级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在指挥、调度上的过错;
  (3)因用电方责任,造成供电电压或频率变动幅度超出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时
的过错。
  3.无特殊原因,超出合同规定的电力数量用电时,事后应扣还超用的电量,
并偿付违约金。违约金按超用的电力和电量分别计算。每超用一度电,按电度电价
三倍偿付违约金,每超用一千瓦按0.5元偿付违约金。
  4.用电方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断电或导致供电方对其他用户限电、断电时,
用电方按供电方对外限电、断电时间内少供电量,乘以受害方电度电费五倍给予赔
偿。
  少供电量按断电(或限电)前后的负荷差(千瓦数)乘以断电(或限电)小时
数求得。
  5.用电方责任造成供电质量不合格时,供电方不负质量不合格的责任;如导
致其他用户供电质量不合格时,用电方应按第六条5款的规定给受害方赔偿。
  第八条 电度计量以供电方装设的电度计量装置的记定为准。
  供电电压、频率变动超出允许幅度的时间,以用电方自备并经供电方检验合格
的自动记录仪表为准,如无上述设备时,经双方协商也可用其他办法认定。
  第九条 本合同有关供用电的其他事项,按《全国供用电规则》处理。
  第十条 合同执行情况每月考核、结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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