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规范的提供者首先本身是规范的。当然,如上所述,与全能政府时期相比,现在我们已经拥有更多的行政行为规范,为什么却出现了更多的行政行为不规范的问题呢?我们应当看到,在全能政府时期,虽然行政行为的规范非常简单,但却有着明确而坚定的价值观念。今天,我们在理论上的价值观念的明确性没有发生改变,但新制定出来的行政行为规范要么回避了这种价值取向,要么就是与这种价值取向相冲突。另一方面,行政人员在很大程度上把理论上确认的价值观念看做是与自己无关的,甚至自觉或不自觉地用自己特有的方式嘲弄这种价值观念。这个问题的解决,显然需要首先对理论上的价值原则加以重新检讨,进而,在这一重新检讨的基础上确认新的价值形态,并把新的价值形态转化为行政行为的模式。因为既然既有的价值观念受到回避,甚至与行为相冲突,这就证明了它失去了社会心理基础,重新获得这种基础不可能通过原有社会心理的恢复来实现,而是要通过价值观念的改变来谋求社会心理的认同。行政体系的价值基础是其公共性,因而政府的制度安排所要重建的价值观念就在于明确公共行政的公共性。也就是说,政府把自我存在的公共性作为至高无上的原则,政
行政改革中的制度安排,标签:规章制度范本,企业规章制度范本,http://www.67jx.com规范的提供者首先本身是规范的。当然,如上所述,与全能政府时期相比,现在我们已经拥有更多的行政行为规范,为什么却出现了更多的行政行为不规范的问题呢?我们应当看到,在全能政府时期,虽然行政行为的规范非常简单,但却有着明确而坚定的价值观念。今天,我们在理论上的价值观念的明确性没有发生改变,但新制定出来的行政行为规范要么回避了这种价值取向,要么就是与这种价值取向相冲突。另一方面,行政人员在很大程度上把理论上确认的价值观念看做是与自己无关的,甚至自觉或不自觉地用自己特有的方式嘲弄这种价值观念。这个问题的解决,显然需要首先对理论上的价值原则加以重新检讨,进而,在这一重新检讨的基础上确认新的价值形态,并把新的价值形态转化为行政行为的模式。因为既然既有的价值观念受到回避,甚至与行为相冲突,这就证明了它失去了社会心理基础,重新获得这种基础不可能通过原有社会心理的恢复来实现,而是要通过价值观念的改变来谋求社会心理的认同。
行政体系的价值基础是其公共性,因而政府的制度安排所要重建的价值观念就在于明确公共行政的公共性。也就是说,政府把自我存在的公共性作为至高无上的原则,政府的组织结构、行为方式、运行体制、政策规范等等,都无条件地体现出其公共性,是掌握公共权力的实体,而且,这个实体却没有自己独立的利益要求和政治愿望,也不是任何一个社会集体的利益要求和政治愿望的代表,它所体现出来的是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和政治追求。
政府的公共性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必然价值选择。因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人是私人化的,物是私有化的,利益追求是分散化的。这种私人化的、私有化的和分散化的无限多向度必然要求有一个统一的整合力量,而这种力量是不能够由任何私人提供的,惟有政府能够扮演这个角色。易言之,如果政府不去扮演这个角色,那么整个社会就会陷入私人的与公共的混沌状态,而人类历史上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就是典型的私人的与公共的混沌状态。所以政府的公共性是社会文明和政治文明的支柱。而且,在现代社会,人们也越来越关注公共性对于政府性质的意义,识别政府及其行政行为是否充分地包含着公共性的含量,并把政府的公共性作为社会及其市场中一切私人性健康实现的保证。在这种公共性已成为社会及其市场的迫切要求的情况下,政府惟有作出公共性的价值选择,树立公共性的价值观念,才具有时代性和现代化。所以说,政府在作出新的制度安排时,必须在公共性的价值取向和价值观念上进行。公共性也是制度安排的伦理内涵,因为只有政府把公共性作为自己的价值取向和价值观念,才有可能使一切从政为官者都以谋取公共利益为己任,而决不允许滥用公共权力如政府行政权力为个人、家庭或小团体谋私利。
政府价值的公共性最为直接的体现是政府的规范体系和行政行为系统的公正性,而且这种公正性已经超越了主观公正,是一种制度公正。主观的公正是在行政管理的具体过程中存在的,是在行政人员的行为中体现出来的,是行政人员根据既有的价值观随机作出的判断而提供的公正,而制度的公正则是包含在行政行为机制之中的,是由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体系提供的,因而是制度安排确立起来的公正。一般说来,如果制度安排不是建立在公共性的价值基础之上的话,那么公正就只能由行政人员的个人来加以提供,表现为行政人员的个人道德或官德,而建立在公共性价值基础上的制度安排是通过政府即行政体系的整体来提供公正的,是制度的公正和制度的伦理化。所以,制度安排的价值目标首先在于确立公共性的价值观念,在这个基础上才能保证政府即行政体系成为公正的提供者,而不是仅仅由作为个人的行政人员来提供公正。
如果说政府的公共性是制度安排用以确立公正的价值基础的话,那么市场经济的性质则是制度安排确立公正的客观前提。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一种产权经济。所谓产权也就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明晰的产权制度则是将这种权利分配给一个特定的人,它可以同附着在物品上的类似权利相交换;同时,产权的强度由实施它的可能性与成本来衡量,这些又依赖于政府,而且,政府制度安排中的产权合法性会在社会中形成其合理性的认同,并渗入到非正规的社会行动以及伦理和道德规范之中。简而言之,没有你的赞许或补偿,就没有人能合法地使用或影响你拥有产权的物品的物质环境。可见,对于每一个经济人的产权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的承认是只有制度能够做得到的,而制度的承认就意味着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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