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经济补偿金的结余部分;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距法定退休年龄内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经济补偿金结余部分应分摊的月数经济补偿金的结余部分+(当地低保标准×家庭人口数);对于除养老保险外还确需扣除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由各地按照上述原则办理。(四)因城建、危改、拆迁、招商引资用地等一次性领取住房拆迁补偿费的人员,申请低保待遇时,购买住房后有结余金额的,其结余部分按当地低保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低保待遇;无结余金额的,符合低保条件的可申请享受低保待遇。计算结余金额时,应扣除通过各种渠道的借款。(五)因建设征地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的人员,申请低侏待遇时,安置补助费应计入家庭收入,政府已安置住房或自己购买住房有结余的,其领取的安置补助费按当地低保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低保待遇。购买住房无结余的,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六)领取一次性补偿费用人员,在可分摊月数内,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将一次性领取的经济补偿费提前用完,生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核查办法,标签:规章制度范本,企业规章制度范本,http://www.67jx.com经济补偿金的结余部分;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距法定退休年龄内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经济补偿金结余部分应分摊的月数经济补偿金的结余部分+(当地低保标准×家庭人口数);
对于除养老保险外还确需扣除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由各地按照上述原则办理。
(四)因城建、危改、拆迁、招商引资用地等一次性领取住房拆迁补偿费的人员,申请低保待遇时,购买住房后有结余金额的,其结余部分按当地低保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低保待遇;无结余金额的,符合低保条件的可申请享受低保待遇。计算结余金额时,应扣除通过各种渠道的借款。
(五)因建设征地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的人员,申请低侏待遇时,安置补助费应计入家庭收入,政府已安置住房或自己购买住房有结余的,其领取的安置补助费按当地低保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低保待遇。购买住房无结余的,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六)领取一次性补偿费用人员,在可分摊月数内,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将一次性领取的经济补偿费提前用完,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七)在计算农转非家庭收入时,如农村承包地尚未退出的,应将当年土地收入计算在家庭收入中。
第十条 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的核定:对国有(集体)困难(未履行破产程序的)企业在职职工申请低保待遇的,经所在企业和当地劳动保障、经贸或工会部门证明,确实连续六个月以上未领到和未足额领到应得的工资、最低工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或离退休金,并且今后不可能再予补发的人员,在申请低保时,要按照其实际领取的数额核定家庭收入。
第十一条 家庭实际收入、隐性收入有效证明的认定和具体标准:
(一)在职职工和有正规职业人员的实际收入证明,由单位盖章、领导签字,其中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县(区)劳动部门审核认定。
(二)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实发的生活保障金和失业救济金,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证明。
(三)在市场、商店、早市、夜市等商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员,由市场管理部门(王商、税务)证明其收入。若市场管理部门不能证明其收入,有市场固定摊位、每天营业时间在8小时以上的,可参照以下标准(因经济发展水平和各行业工资标准不一致,各县(区)可结合本地实际酌情下调或上浮一定标准)计算收入:
1、水果、蔬菜经营户按每月400元计;
2、家禽、肉类经营户按每月500元计;
3、烟酒、日杂经营户按每月400-500元计;
4、在餐饮、娱乐等行业从事服务的每月按300-400元计;
5、代开出租车、货车等营运车辆的按每月500元计;
6、针织、服装、鞋帽等经营户按每月500元计;
7、从事家政服务的每月按400-500元计;
8、在建筑行业打工的每月按300元计;
9,修鞋、修理自行车、蹬三轮车、收废品等行业流动打工的每月按300元计;
10、在打字、装潢行业打工的按每月300元计;
11、其他行业流动打工人员的收入证明,由本人申报或由知情人提供情况的,社区居委会评议小组经调查后提出意见,街道评审小组研究确定,并报县(区)低保中心(股)备案;对自报无任何收入但有劳动能力、且有明显隐性工作迹象的,其收入按照当地行业平均收入标准测算;
(五)对少数低保对象家庭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及两套(含两套)以上住房等隐性收入、财产的核定,可通过银行、金融机构、证券机构、房地产等部门进行财产核查。如无核查渠道,可通过入户调查问询、邻里座谈访问等方式进行,根据其邻居、亲戚、同事或朋友提供的情况及其家庭的日常生活水平,经社区居委会评估小组成员集体研究且半数以上成员签字、通过后,形成调查评估意见,提交上级核定。
第十二条 家中有多种高档消费品的家庭,因突发事件 (如大病、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或意外伤害事故等)不能得到补偿而导致生活困难,经调查确无家庭存款及其它财产,符合保障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三条 户口异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只能由1人到户籍所在地或户主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实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协助做好调查工作,并将有关证明提供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其家庭人均收入按家庭成员的总收入平均计算,经计算后,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