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第十九条 对于依法解密的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应由原确定该信息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审查确定。涉密的政府信息符合法定解密条件且需要公开的,应依法定程序解密后方可予以公开。有关解密情况应及时报县保密局备案。第二十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征求与被审查信息有关的单位意见,或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的,应及时与有关单位进行沟通,有关单位应积极予以配合。第二十一条 保密工作部门认为有关机关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有必要征询多个单位意见方可确定的,可以举行一定范围的内部听证会。参加听证的单位及人员应积极配合,真实、客观和全面反映有关意见或建议。第二十二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行政机关认为被审查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复议
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标签:规章制度范本,企业规章制度范本,http://www.67jx.com第十九条 对于依法解密的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应由原确定该信息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审查确定。
涉密的政府信息符合法定解密条件且需要公开的,应依法定程序解密后方可予以公开。
有关解密情况应及时报县保密局备案。
第二十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征求与被审查信息有关的单位意见,或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的,应及时与有关单位进行沟通,有关单位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保密工作部门认为有关机关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有必要征询多个单位意见方可确定的,可以举行一定范围的内部听证会。
参加听证的单位及人员应积极配合,真实、客观和全面反映有关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二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行政机关认为被审查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可以就不明确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提请上级主管部门或有确定权限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提请确定时,应提交争议双方的理由,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行政机关作出保密审查决定的原始证报、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答复期限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明确职责和工作程序,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保密审查教育,加强对保密审查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确定由本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依法、准确、规范定密,明确本机关的保密范围和定密权限,依法、及时做好密级变更和解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级保密机关应当依照职权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保密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定期对本机关产生确定的国家秘密信息进行解密清理,实现动态化管理。
定期清理工作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清理情况应于本年度12月底前报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进行保密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保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
(二)未经保密审查程序而公开政府信息的;
(三)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保密审查,致使国家秘密泄露或公开了不宜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未履行保密审查义务或保密审查程序不规范,经督促整改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前的保密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