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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销假制度(附表)

[10-10 22:28:17]   来源:http://www.67jx.com  规章制度   阅读:8927

概要:各地各部门可恢复离休干部健康休养制度,休养时间和经费开支标准等,仍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字(1983)17号文件规定执行。企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由企业根据具体条件和实际情况,参照上述精神,自行确定。注: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假、产假的,经领导指导,同休假可合并使用。 探亲假待遇表 项 目内 容文件依据适用范围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和合同制工人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国发[1981]36号劳总检字[81]12号国发[1986]77号职工与父母亲(不包括岳父母、公婆)都不能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职工与父或母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期间不能享受(探望规定)的待遇。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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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各部门可恢复离休干部健康休养制度,休养时间和经费开支标准等,仍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字(1983)17号文件规定执行。

企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由企业根据具体条件和实际情况,参照上述精神,自行确定。

注: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假、产假的,经领导指导,同休假可合并使用。

 

探亲假待遇表

 

项  目

内            容

文件依据

适用范围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和合同制工人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国发

[1981]

36号

劳总检字[81]12号

国发

[1986]

77号

职工与父母亲(不包括岳父母、公婆)都不能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职工与父或母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期间不能享受(探望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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