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区域标准地类县城规划区建制镇规划区非规划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小计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小计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小计水田479510275680157504795479568010270479527406808215旱地210045003506950210021003504550210012003503650宅基地7000 70004000 40003000 3000成林地2000 20002000 20002000 2000荒山、荒滩及其它土地1000 10001000 10001000 1000上述征地补偿费用,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用地者代收。第十四条 被征土地上有果树的,应给其所有者予以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品种脐橙(株)柑桔(株)桃、梨、李(株)茶树(株)葡萄、柿、枣、枇杷及其他果树(株)成竹(根)类别一年以下一至三年挂 果一年以下一至三年挂 果一年以下一至三年挂 果一至四年五年以上未挂果挂 果黄 竹毛 竹价格(元)61540610254815254100.51黄竹直径3cm以上(含3cm)的给予补偿,直径
某县征用土地管理办法,标签:规章制度范本,企业规章制度范本,http://www.67jx.com区 域 标 准 地 类 县城规划区 建制镇规划区 非规划区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青苗补偿费 小计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青苗补偿费 小计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青苗补偿费 小计 水田 4795 10275 680 15750 4795 4795 680 10270 4795 2740 680 8215 旱地 2100 4500 350 6950 2100 2100 350 4550 2100 1200 350 3650 宅基地 7000 7000 4000 4000 3000 3000 成林地 2000 2000 2000 2000 2000 2000 荒山、荒滩及其它土地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上述征地补偿费用,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用地者代收。 第十四条 被征土地上有果树的,应给其所有者予以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品 种 脐橙(株) 柑桔(株) 桃、梨、李(株) 茶树(株) 葡萄、柿、枣、枇杷及其他果树(株) 成竹(根) 类 别 一 年 以 下 一 至 三 年 挂 果 一 年 以 下 一 至 三 年 挂 果 一 年 以 下 一 至 三 年 挂 果 一 至 四 年 五 年 以 上 未 挂 果 挂 果 黄 竹 毛 竹 价 格 (元) 6 15 40 6 10 25 4 8 15 2 5 4 10 0.5 1 黄竹直径3cm以上(含3cm)的给予补偿,直径3cm以下的不予补偿。 水田、旱地已给予青苗补偿的,则插种在其上面的零星果树、茶树等,不再给予补偿。 征地期间,在被征土地上抢种的果树不予补偿。 规划区内征地日前5年内开垦的土地按原土地类别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 被征土地上有建筑物和附属设施的,其补偿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征地期间,在被征土地上突击抢建的建筑物、附属设施不予补偿。 征用土地上的违章建筑物、附属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六条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国家重点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公路、水利、电力生产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县政府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征地的各项补偿费一律实行货币补偿,其补偿费用由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发放给被征地单位。属于个人或承包经营者所有的青苗、附着物等补偿费用,被征地单位应当如数付给个人或者承包经营者。 强制征用的土地,被征地单位拒不领取征地补偿款的,由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公证机关提存。 第十八条 被征土地,涉及与经济建设和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水源、渠道、涵闸、管路、电缆等设施的,用地者和施工单位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不得擅自阻断、损坏。因工程建设确需阻断的,应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并及时加以修复或者建设相应的工程设施。 被征土地上的坟墓,在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公告期限内按有关殡葬规定迁移的,由用地者按棺木葬每穴300 元、非棺木葬每穴200元的标准支付迁坟费。逾期不迁移者,按无主坟处理,由用地者代迁或者深埋。 第十九条 人均耕地3分以下(含3分)的村民,按省、市有关规定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以下简称农转非)。农转非名单由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县公安局、财政局等部门审查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土地被依法征用后,被征地单位不再承担该土地被征用后的农业税及其附加。 被征用土地农业税及其附加的减免,先由被征地单位写出减免农业税书面申请,然后由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所在镇人民政府、县财政等部门审核,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减免被征地单位实际承担的农业税及其附加。 第二十一条 乡镇企业、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用地补偿费参照本办法中规定的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执行。 农村村民建住宅,鼓励在中心村规划建设,由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供地,其征用土地补偿费参照本办法标准执行。 第四章 征用土地的税费 第二十二条 耕地被依法批准征用后,用地者应当依法及时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二十三条 建设征用土地,用地者除按规定给被征地单位予以补偿外,还需缴交征地管理费、防洪保安资金、耕地开垦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镇村管理费、征地包干不可预见费。上述费用由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收。具体标准如下: (一)征地管理费: 1、实行全包费用的,按征地总额的2.8%计收; 2、实行半包的,按征地总额的1.8%计收; 3、实行单包的,按征地总额的1.4%计收; 4、无偿划拨国有荒山、荒地的,按不超过征地总额的1%计收; 5、只办理征地手续的,不收管理费。 征地管理费减免范围: 1、党政机关、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妇幼保健、防疫站、残疾人企业征用土地,免收征地管理费。 2、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为修建办公楼、宿舍楼征用土地,减半收取征地管理费。 3、抢险救灾使用土地,免收征地管理费。 (二)防洪保安资金 1、非农建设新征占用耕地,城镇规划区内按1000元/亩征集,城镇规划区外按500元/亩征集; 2、省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由省计委确认),按上述标准减半征集; 3、水电建设项目,免征。 (三)耕地开垦费 1、做到占一补一的,不收费; 2、需要政府组织开垦的,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县城规划区内20元/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