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一)因调度人员原因,对上级领导指示、指令未及时汇报有关领导造成失误的;(二)对矿(井)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调度人员没有落实、记录和反馈的;(三)调度人员不能做到礼貌用语,文明调度的;(四)调度人员对井下现场调度不清,安排失误的;(五)基层单位人员对调度指令拒不执行或推诿扯皮的;(六)出现各类事故,调度员在接到汇报后未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因而延误事故处理的;(七)出现生产事故,相关人员未在20分钟内向调度室如实汇报的;(八)在接到调度指令后,下井人员处理事故,班中人员未在20分钟内,临时安排人员未在40分钟内到达副井上口的;(九)调度监测通讯系统不能正常使用未在4小时内修复,或未按要求布置监控通讯设施的;(十)各使用单位分管范围内的监测通讯设施出现问题未及时汇报调度室或出现丢失,人为损坏的;(十一)岗位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故意不接电话,延误生产时间的;(十二)酒后或不按规定程序反映问题,到调度室无理取闹,扰乱正常调度秩序的。第十条 井下管理范围变更时,材料设备数量、质量标准化移交的规定(一)采掘头面搬家,安装移交等井下管理范围变更时,由生产部(
煤矿生产管理规定,标签:规章制度范本,企业规章制度范本,http://www.67jx.com(一)因调度人员原因,对上级领导指示、指令未及时汇报有关领导造成失误的;
(二)对矿(井)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调度人员没有落实、记录和反馈的;
(三)调度人员不能做到礼貌用语,文明调度的;
(四)调度人员对井下现场调度不清,安排失误的;
(五)基层单位人员对调度指令拒不执行或推诿扯皮的;
(六)出现各类事故,调度员在接到汇报后未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因而延误事故处理的;
(七)出现生产事故,相关人员未在20分钟内向调度室如实汇报的;
(八)在接到调度指令后,下井人员处理事故,班中人员未在20分钟内,临时安排人员未在40分钟内到达副井上口的;
(九)调度监测通讯系统不能正常使用未在4小时内修复,或未按要求布置监控通讯设施的;
(十)各使用单位分管范围内的监测通讯设施出现问题未及时汇报调度室或出现丢失,人为损坏的;
(十一)岗位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故意不接电话,延误生产时间的;
(十二)酒后或不按规定程序反映问题,到调度室无理取闹,扰乱正常调度秩序的。
第十条 井下管理范围变更时,材料设备数量、质量标准化移交的规定
(一)采掘头面搬家,安装移交等井下管理范围变更时,由生产部(生产办)牵头,安监部、企管部、供管科参加,各移交接收单位办理包括所有在用材料设备数量、质量标准化状况等在内的一次性移交手续,并由移交接收单位在移交单上签字,移交单一式四份,由移交单位在移交当日送达下列单位:接收单位一份,供管科一份,生产部(生产办)一份,自留一份。否则,罚责任人50~100元,因此而造成损失的,按原值扣罚责任单位。
(二)在移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影响下道工序及采掘头面生产的,扣罚责任单位100~200元/条·项,并在两天内处理完毕;影响下道工序及采掘头面生产或拒不处理的,按每条(项)问题200~500元扣除责任单位工资总额,移交其它单位处理,并对责任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元/条·项,因此发生的材料费用计入责任单位。
(三)未用或剩余材料设备,除现场会确定留用外,一律由责任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回收上井。
第三章 采掘头面管理
第十一条 采掘头面职责范围:采煤面为工作面及其两道(三道);掘进头为开窝位置向里至迎头,掘进重车行车路线和扒装溜子道以及只为掘进服务的皮带机道,具体范围由生产部(生产办)根据头面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采掘头面职责范围内的所有在用设备、电缆及其材料,五小设备、支护材料、轨道及其附件、皮带及其附件、各种管路及其附件、溜子及其附件、巷道文明生产等,在采掘头面开工及收作之前,由生产部(生产办)牵头,按本《规定》第十条之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三条 正常生产过程中,随采煤面推进退用的所有材料设备,均由采煤工区回收至指定地点(或仓库),交相关单位,并按本《规定》第十条办理交接手续。
(一)电机、开关、电缆、信号线及按钮,水泵、电缆盒、电缆勾、电绞,上井交机电工区。
(二)轨道及附件,包括道板(回收率50%),交运搬工区指定存放点。
(三)皮带胶带及其附件,交皮带工区指定存放地点或打上井交皮带工区检修。
(四)支护材料、单体支柱、铰接顶梁、钢丝绳、铁鞋,上井交供管科。
(五)塑料管,交联采工区指定存放点。
(六)铁管及其附件,包括防尘、压风、排水用铁管,交通风工区指定存放点。
(七)电话线上井交生产后勤服务中心电话维护组。
(八)溜子头尾、电机牙箱、根节及各种小件上井交机电工区,溜槽、刮板、链条上井交预备队。
(九)采煤面乳化泵站的挪移,由采煤工区承担。
第十四条 采煤面结束,除单体、铰接顶梁、铁鞋。原则上由采煤工区回收上井交供管科外,其余设备、设施办理一次性移交手续,由相关单位回收上井。
第十五条 采煤面初次放顶前,由生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生产部、安监部分管部长签字,报请矿领导进行现场会审同意后,方可进行初次放顶。若因存在问题较多,不具备初放条件,按每条问题(隐患)100元处罚责任单位。问题处理完后,经矿领导指定人员确认,方可进行初次放顶,否则罚责任单位1000元,罚主管领导100元。
第十六条 采煤面遇到地质构造或出水等,需要突击建立排水点,水泵管路由采煤工区安装,使用塑料管路由采煤工区开票到联采工区领取,机电工区井上提供相应竹节、焊接瓦笼等,交采煤工区搭接吊挂管路,因此而影响生产的,罚责任人100~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