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二)从业人员晋升办法另订。 □ 保 证 第九条 本公司员工应一律办理保证手续。 第十条 填写保证书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保证书原则上要求殷实独资或合伙行号(铺保)。 (二)公司保无效。 (三)如个人保,限有不动产方有资格,并应详列不动产明细(含地号)。 (四)行号保证应盖方型印鉴始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保证人: (一)服务本公司员工。 (二)本人配偶、直系血亲或同居共财亲属。 第十二条 被保证人有下列事形之一者,保证人应负赔偿及追缴责任,并愿放弃先诉抗辩权: (一)营私舞弊或其他一切不法行为,致使本公司蒙受损失者。 (二)侵占、挪用公款、公物或损坏公物者。 (三)窃取机密技术资料或财物者。 (四)悬欠帐款不清者。 第十三条 保证人如欲中途退保,应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待被保证人另觅得保证人,办妥新保证手续后,始得解除保证责任。 第十四条 保证人有下列事情之一者,被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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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业人员晋升办法另订。
□ 保 证
第九条 本公司员工应一律办理保证手续。
第十条 填写保证书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保证书原则上要求殷实独资或合伙行号(铺保)。
(二)公司保无效。
(三)如个人保,限有不动产方有资格,并应详列不动产明细(含地号)。
(四)行号保证应盖方型印鉴始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保证人:
(一)服务本公司员工。
(二)本人配偶、直系血亲或同居共财亲属。
第十二条 被保证人有下列事形之一者,保证人应负赔偿及追缴责任,并愿放弃先诉抗辩权:
(一)营私舞弊或其他一切不法行为,致使本公司蒙受损失者。
(二)侵占、挪用公款、公物或损坏公物者。
(三)窃取机密技术资料或财物者。
(四)悬欠帐款不清者。
第十三条 保证人如欲中途退保,应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待被保证人另觅得保证人,办妥新保证手续后,始得解除保证责任。
第十四条 保证人有下列事情之一者,被保证人应即通知本公司更换保证人,并应于下列事情发生后15天内,另行觅妥连带保证人:
(一)保证人死亡或犯案者。
(二)保证人被宣告破产者。
(三)铺保的工厂、商店宣告倒闭或解散者。
(四)保证人的信用。资产有重大变动,因而无力保证者。
(五)不欲继续保证者。
第十五条 被保人离职3个月后,如无手续不清或亏欠公款等事情,其保证书即发还其本人。
□ 服 务
第十六条 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通告及公告。
第十七条 员工应遵守下列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