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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目前农村税费改革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11-13 16:16:59]   来源:http://www.67jx.com  调查报告   阅读:8298

概要:被喻为中国农村继土地革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的第三次农村革命的税费改革,重新调整和规范了农村的分配关系,保护了农民的利益,给丧失活力的农业生产和丧失希望的农民带来了生机。但是在税费改革的贯彻和逐渐深入过程中又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在湖北农村税费改革如火如荼的时候,我们到宜昌和黄冈农村,就税费改革前后农民的负担情况和税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调查,调查的对象涉及农户和村、乡(镇)、县(市)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调查形式主要是座谈和访问。通过调查与研究,我们有了一些新的认识。一、 税费改革给农民和农村经济带来了希望税费改革简化了名目繁多的税费项目和各种摊派,农民只需交三笔钱:第一,农业税正税及附加。农业税正税的计税方法是以1994-1998年统计年报中的农作物平均产量,根据实际情况考虑统计误差打折后,作为计税常年产量,税率为7%,计税价格1.1元/公斤,计税面积以第二轮承包面积为依据,农业税附加按正税的20%征收。第二,"一事一议"的筹资。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所需资金和用工实行一事一议,民主决策。筹资额每人每年最高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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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喻为中国农村继土地革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的第三次农村革命的税费改革,重新调整和规范了农村的分配关系,保护了农民的利益,给丧失活力的农业生产和丧失希望的农民带来了生机。但是在税费改革的贯彻和逐渐深入过程中又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在湖北农村税费改革如火如荼的时候,我们到宜昌和黄冈农村,就税费改革前后农民的负担情况和税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调查,调查的对象涉及农户和村、乡(镇)、县(市)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调查形式主要是座谈和访问。通过调查与研究,我们有了一些新的认识。
  一、 税费改革给农民和农村经济带来了希望
  税费改革简化了名目繁多的税费项目和各种摊派,农民只需交三笔钱:第一,农业税正税及附加。农业税正税的计税方法是以1994-1998年统计年报中的农作物平均产量,根据实际情况考虑统计误差打折后,作为计税常年产量,税率为7%,计税价格1.1元/公斤,计税面积以第二轮承包面积为依据,农业税附加按正税的20%征收。第二,"一事一议"的筹资。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所需资金和用工实行一事一议,民主决策。筹资额每人每年最高不得超过15元,筹劳每劳每年最高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第三,"谁受益谁负担"的费用。原用于村内统一组织的抗旱排涝、防虫治病、恢复水毁工程等项开支的共同生产费,按照"谁受益,谁出钱"的原则,由受益农户据实承担。
  以下表1、表2、表3,是枝江市 马家店镇的五个村税费改革前后农民的负担情况。
  从表中我们不难看到,税费改革的确使农民负担有大幅度的下降。上述五个村税改后的负担均大大低于往年的负担水平。该镇共13个村,农民平均负担额下降了30%以上;团风县 减幅更大,税费改革后全县农村负担减幅为53.69%,亩平负担由162.8元减到80.43元,人平负担由131.85元降到55.17元。
  税费改革重新调整和规范了国家、集体、农民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它不仅减轻了农民的负担,更重要的是,农民从中看到了政府解决三农问题的决心和政策指向,因而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不少从前不愿种田外出打工的农民现在返乡种田。另一方面,税费改革也增强了基层组织依法行政和农民依法纳税的意识,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的干群矛盾。
    二、税费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
  农村税费改革是一项顺民心、合民意的举措,深受老百姓拥护。但是,这项改革涉及面广、难度大,在实践中又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应该引起重视。
  第一,基层组织的正常运转问题。农村税费改革是一项好的制度安排,是对乱收费乱摊派的制约,它促进了乡村精简机构的改革。但是农村基层组织的正常运转也需要一定的资金,忽略乡村组织的经济利益就可能阻碍税费改革的顺利推进。以枝江市团结村为例,村里每年的支出情况如下 :管理人员工资48500元,办公费3500元,五保户供养1500元,短期借款利息20000元,老干部补贴1400元,接待费8000元,合计82900元;全村共有耕地2063亩,税改后应上交农业税及附加159750元,其中农业税附加26625元返还给村里作为可支配收入。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将管理人员及其工资压到最低限,接待费压到最低限甚至不接待,也存在着较大的资金硬缺口,使村组织的运转受到制约。这一资金硬缺口如不能妥善解决,也可能重开收费之门,使减负成为一句空话。
  第二,农业税税率问题。税费改革前的农业税税率在3.5%左右,税费改革后,过去的镇统筹并入到新的农业税中,农业税税率因此大幅度提高为7%。综观世界各国税收制度,只有中国和越南单独针对农业征收"农业税"。在其他国家,农业是与工业一样纳入增值税的税种征收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对农业都采取
  了优惠政策,使农业实际负担的税率大大低于增值税的基本税率。如法国为7%,德国为6.5%,卢森堡为5%,荷兰为4%,奥地利和比利时为6%,美国更是对农业实行补贴政策,鼓励农业生产 。我国农业如果按照增值税计算,假定物质生产费用占总产值的一半,产量和价格与实际相符,农业税及附加就会相当于净产值的18%以上,远远高于其他国家农民的负担水平 。
  第三,作物常年产量的确定问题。政策规定,农业税计税常产是以1994-1998年五年的实际平均产量折合而成,并保持长期稳定。而这五年正是农作物产量相对较高的五年,利用高峰期的产量为计税依据有其积极的一面,有利于鼓励农民增产增收。但是在自然灾害严重和实际产量很低的情况下,如果仍然使用这一偏高的计税基数就缺乏其合理性了,而且过去的统计年报各地都有不同程度的水分,如何打折以保证村与村之间、镇与镇之间和同等条件的土地之间税负的平衡也是需要深入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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