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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安徽农村的实地调查

[11-13 16:16:29]   来源:http://www.67jx.com  调查报告   阅读:8656

概要: 其二,“逼税”使乡(镇)、村两级出现了“税务”促“债务”的怪现象。众所周知,自1990年代以来,乡(镇)、村两级债务居高不下,这已经成为影响农村税费改革继续推进和农村社会稳定的潜在威胁;而由于农村税费改革后“逼税”在继续,使这一潜在威胁正在逐步表面化。在当今农村,乡镇政府不仅要不折不扣地完成涉农税收任务,而且也要对辖区内国税、地税的征管负总责,同样是“一票否决”没商量,税务所(局)只是“技术性办事机构”;有税收征管权的税务干部没有必须完成的税收任务,而没有税收征管权的乡镇政府干部却要战斗在税收征管的第一线。县里为了强化这种“中国特色”的税收征管体制,通常都要对乡镇政府采取“激励措施”,在“分灶吃饭”的前提下,县里把自己的“以支定收”颠倒成“以收定支”,作为对乡镇政府的硬性约束;所谓“以收定支”,就是以各乡镇税收任务完成情况来核拔乡镇财政可用资金;比如某乡(镇)在规定期限内少完成税收任务2万元,则县财政就扣减该乡(镇)财政可用资金2万元,甚至还要附加处罚;如果这个乡(镇)是需要吃转移支付的穷乡(镇),那就要从其应得转移支付中扣减。在这种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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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二,“逼税”使乡(镇)、村两级出现了“税务”促“债务”的怪现象。众所周知,自1990年代以来,乡(镇)、村两级债务居高不下,这已经成为影响农村税费改革继续推进和农村社会稳定的潜在威胁;而由于农村税费改革后“逼税”在继续,使这一潜在威胁正在逐步表面化。在当今农村,乡镇政府不仅要不折不扣地完成涉农税收任务,而且也要对辖区内国税、地税的征管负总责,同样是“一票否决”没商量,税务所(局)只是“技术性办事机构”;有税收征管权的税务干部没有必须完成的税收任务,而没有税收征管权的乡镇政府干部却要战斗在税收征管的第一线。县里为了强化这种“中国特色”的税收征管体制,通常都要对乡镇政府采取“激励措施”,在“分灶吃饭”的前提下,县里把自己的“以支定收”颠倒成“以收定支”,作为对乡镇政府的硬性约束;所谓“以收定支”,就是以各乡镇税收任务完成情况来核拔乡镇财政可用资金;比如某乡(镇)在规定期限内少完成税收任务2万元,则县财政就扣减该乡(镇)财政可用资金2万元,甚至还要附加处罚;如果这个乡(镇)是需要吃转移支付的穷乡(镇),那就要从其应得转移支付中扣减。在这种压力下,乡镇政府一方面不得不向村里施加压力,另一方面就举债垫交县里的税收任务,同时村里迫于压力也举债垫交乡镇的税收任务。在我所调研的一个村,我“惊喜”地发现,虽然该村的债务规模不小,但其债务和债权却基本持平;它的债务基本上就是为按期完成税收任务而进行的举债,而它的债权就是那些应收上来但未收上来、甚至永远也收不上来的农户拖欠税款。除此而外,县里往往还不切实际地要求乡镇政府在完成税收任务时,要“按月均衡入库”,而农业生产具有季节性,不到夏收或秋收时农户往往无钱交税,乡镇政府为了达到“按月均衡入库”的要求,就不得不举债垫交,这样,时差又使乡镇政府增加了利息支出。凡此种种的最后结果就是,“税务”促使乡(镇)、村两级别无选择地增加“债务”。当学者们在处心积虑地研究如何化解农村税费改革后的乡(镇)、村债务危机时,恐怕万万没有想到的是,那乡(镇)还是那乡(镇),那村还是村,那债已不是那债,而那“税”却就是那“债”。 
    其三,“逼税”增加征税成本,越逼问题越多,形成恶性循环。在我所调研的农村地区,农村税费改革后,各乡镇党委、政府为了在政治上与上级党委保持一致——对于乡镇党委来说农村税费改革是上级党委交给的“政治任务”,实现上级提出的“坐征”(就是由农户主动到纳税点交税而不是干部上门收税)目标,同时确保税收任务的完成;各乡镇政府不得不进行广泛的宣传动员,宣传动员的规模越大,则乡镇政府的业务开支也就越大;不仅如此,各乡镇政府还普遍采取了“激励措施”,对按期或提前完成农业税“坐征”任务的村按税收收入5%左右的比例给予奖励,对在规定期限前主动到纳税点交税的农户按其应纳税款的2%进行实物奖励——发放纪念品;同时组织人力在各村设“坐征”点,当然“坐征”点上也少不了一笔开支;“坐征”结束后,再进行评比,对税收任务完成好的集体和个人给予1000—2000元不等的物质奖励;几项合计,一个乡镇“坐征”的直接成本就占到其农业税税收收入的15%左右;结果党的面子是好看了,而农业税的征税成本却大幅度地提高了;更麻烦的是,这个成本县里是不予承认的,任务的“窟窿”就要由乡镇政府自力更生了。不仅如此,农业税上的“窟窿”还有,5%的社会减免之不足——交不起税的贫困户、不交税“钉子户”和杳无音信的“失踪户”(举家外出打工)一般占10%以上。同样的道理,乡镇的国税、地税任务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窟窿”。这样一来,如何填补“窟窿”就成了各乡镇领导必须考虑的现实问题,他们采取的最常用也是普遍的填补“窟窿”办法就是“买税”;所谓“买税”就是用乡镇政府自定的“优惠政策”吸引外地纳税人在本乡镇交税,比如某税种的法定税率为5%,有一个乡镇政府向纳税人许诺在本乡镇只需交3%,“交易”就能达成;但该乡镇向上级解递税款时仍须遵循5%的法定税率,这样,其中2%的差额就形成乡镇政府“买税”的价格,打入乡镇政府的征税成本。“买税”不仅造成国家税收收入流失,干扰了税收征管秩序,而且,对乡镇政府来说,“买税”也只能使乡镇财政危机延期爆发,因为“买税”虽然能填补乡镇政府眼前的任务“窟窿”,但“买税”价格却形成了乡镇政府未来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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